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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发展严防风险 监管守住风险底线

更新时间:2014-09-25 13:44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市场逐渐发展壮大。但互联网保险发展还存在一定的风险与问题,需要严格防范,以下是保监会财险监管部提出的意见建议。

  互联网保险创新型业务风险被提及
  在《互联网保险发展与监管的思考》的报告中,保监会财险监管部在肯定互联网保险为互联网经济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也还面临着信息披露不充分、产品开发不规范、信息安全有风险、创新型业务风险、反欺诈能力待提升、客户服务能力欠完善等六大风险问题。
  “互联网没有改变保险的根本属性,相伴而生的一些新型风险可能与传统风险产生叠加效应,给互联网保险带来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保监会财险监管部认为,信息披露不充分、产品开发不规范、信息安全有风险、创新型业务风险、反欺诈能力待提升、客户服务能力待完善等是互联网保险暴露出的六大风险问题。
  首先是信息披露不充分问题。报告提到,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是通过消费者自主交易完成,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缺乏面对面的交流沟通。而网络销售强调吸引眼球、夸张演示的营销方式,与保险产品严谨审慎、明示风险的销售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全面、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部分第三方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弱化保险产品性质、混同一般理财产品、片面夸大收益率、缺少风险提示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其次是产品开发不规范。虽然保险业在大数据应用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总体上,行业内部数据积累、数据挖掘、发现数据背后价值的能力还不平衡。由于缺少相关历史数据积累及应用,在创新型产品开发上还存在定价风险,可能产生较大偏差。此外,个别保险产品违背保险基本原理和大数法则,带有博彩性质,混淆了创新的边界,有伪创新、真噱头之嫌。
  三是信息安全有风险。信息系统是互联网保险的技术基础。目前,支撑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发展还不成熟,安全机制尚不完善,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数据和客户个人信息全部电子化,信息安全若得不到有效保障,将有可能酿成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灭失、泄露的重大风险。
  四是创新型业务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丰富了金融产品层次,也产生了新的风险管理需求。保险公司对这类创新型业务的合规性判断、产品开发、风险识别和风险定价能力还有待提升。如,2014年初,某保险公司曾专门为银行拟发行的虚拟信用卡开发了个人信用卡消费信用保证保险,后被紧急叫停。又如,P2P平台去担保化趋势已渐明朗,已有部分保险公司开始尝试与P2P合作,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服务。近期,P2P平台接连爆出风险事件。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尚不成熟、没有足够数据和经验积累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如何甄别、评估和控制上述风险,如何科学厘定产品费率,值得关注研究。
  五是反欺诈能力待提升。互联网保险非面对面交易的特点,使保险公司无法直接观察和了解投保人或保险标的的风险水平,相应对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投保后诈骗保险金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如,保险公司已发现多起职业骗保师团伙与快递公司勾结,骗取退货运费险赔款。保险公司需要运用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反欺诈能力,提升风险管控水平。
  六是客户服务能力待完善。销售只是保险经营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客户服务才是保险产品价值的真正体现。无论传统产品网络化,还是互联网创新产品,消费者都需要方便、快捷的理赔服务。目前,个别保险公司线下客户服务能力不足,没有实现服务“落地”,容易引发消费者的不满和投诉。

  监管守住互联网保险风险底线
  安永近日发布的《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未来发展方向》报告认为,就管理互联网保险的在线销售方面,监管机构面临许多关键问题,比如其必须综合考虑产品类型、产品风险、销售模式及互联网保险公司无限的销售范围。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风险,互联网保险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符合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趋势,因此财险监管部建议,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积极引导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
  具体到监管,报告提到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原则,鼓励创新、适度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积极引导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
  对于监管的这一思路,某险企创新业务部负责人表达了他的理解,“毕竟保险不是一竿子买卖,销售之后还涉及到后续服务,监管对于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的支持和鼓励的态度,并不是完全放开。”他认为,保险卖的是未来的预期和服务,互联网保险也是如此,要保证预期的东西能够得到保障,监管的底线不能放松。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互联网保险发展要严防信息披露不充分、产品开发不规范、信息安全有风险等六大风险。此外,监管守住互联网保险风险底线,以规范保险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