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厦门市积极上调2014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与此同时,据了解,其企业退休人员
养老金待遇已经发放到位了,备受人们的关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新闻通气会,表示将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待遇进行调整。调整后增发的待遇自2014年1月起发放,将于6月发放到位。
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的对象
2013年底前已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且已办理退休、退职、退养手续的人员,包括企业退休(职)人员、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后新进编的退休人员、已参保的经费自给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养的被征地人员和按农场、渔民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退休人员。
调整标准
(一)企业退休人员、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后新进编的退休人员、已参保的经费自给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0元;
(二)退职人员、退养的被征地人员和按农场、渔民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2元。
高级职称人员的调整标准
今年国家没有对高级职称人员的待遇调整做出特别规定,但我市对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获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且被实际聘用的企业退休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具有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00元;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再增发80元。
年满70周岁退休人员的调整标准
今年对2013年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正常调整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50元。同时对该项调整办法进行了完善,自2014年1月起,凡年龄新达到70周岁的退休(职)、退养人员,自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每月增加50元。
专项调整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使退休人员更好地共享我市改革发展成果,决定对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进行适当调整,即自2014年1月起,新办理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由2005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了平稳过渡,对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中2007年至2013年期间退休、退职且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其过渡性养老金。
专项调整的调整标准
2007年至2013年期间退休、退职且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人员,其调整标准由退休、退职时单位年标准、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即1997年7月前的累计缴费年限)、1989年1月后平均缴费指数等参数确定。具体计算办法为:
调整标准=退休、退职时单位年标准×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1+1989年1月后平均缴费指数)/2+0.25]。
其中2010年1月1日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且根据我市的相关规定属于应缴纳超龄养老
保险费而未缴纳的退休、退职人员的调整标准=退休、退职时单位年标准×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0.6+1989年1月后平均缴费指数)/2。
退休、退职时单位年标准如何确定?
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参考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水平,经测算,得出如下标准:
退休、退职时单位年标准表
2007年,4.5元。
2008年,9元。
2009年,13元。
2010年,18元。
2011年,22元。
2012年,28元。
2013年,34元。
符合享受专项调整待遇的人员,如何了解自己调整了多少。
市民可以参考在办理退休时发放的《厦门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上面有此次专项调整的相关参数,找出这些数据,根据上述的计算办法计算出每月的增加额。
调整后增发的退休待遇什么时候发放?
调整后增发的待遇自2014年1月起发放,将于6月发放到位。
2014年1月1日起已办理退休的人员,重算退休待遇。
按照规定,2014年1月至12月退休的人员,在计算养老金时,上年度社平工资应使用2013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保部门会尽快重算这部分人员的退休待遇,且增加的金额自领取退休待遇的当月起一次性补发。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厦门不断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对象、标准,而且,对年满70周岁退休人员调整了其享受标准。此外,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