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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金实惠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介绍

更新时间:2014-09-19 12:13
  【摘要】两全保险兼具保障和理财功能,能够帮助消费者实现财富增值,因而受到众多消费者的青睐。下面小编将为您介绍信泰人寿推出的一款产品——信泰金实惠两全保险分红型,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信泰金实惠两全保险分红型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本合同保险金额;②本合同保险金额与20万元的较小者。
  (2)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的,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本合同保险金额;②本合同保险金额与20万元的较小者。
  (4)一般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全残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一般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全残的,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一般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信泰金实惠两全保险分红型之赠送附加金贵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信泰金实惠两全保险分红型之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寄送红利通知书,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确定有红利,我们将进行分配。红利是不保证的。
  保单红利的实现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实现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我们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实现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您可变更红利实现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实现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实现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慧择提示:以上便是对信泰金实惠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相关信息的介绍,相信您现在对此已经有所了解。此外,中国最大的保险电子商务平台——慧择网,也为您提供了很多产品,这里先为您推荐以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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