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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乐长期护理保障计划条款内容介绍

更新时间:2014-09-18 13:15

  【摘要】当今社会,传统的理财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理财欲望,很多人开始把目光转向理财类保险,众多保险公司纷纷推出自家的理财保险产品。昆仑存乐理财怎么样?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存乐长期护理保障计划条款。

  存乐长期护理保障计划条款第一条、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乐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存乐长期护理保障计划条款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

  存乐长期护理保障计划条款第三条、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存乐长期护理保障计划条款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存乐长期护理保障计划条款第五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四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存乐长期护理保障计划条款第六条、保险对象
  凡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之间(含28日和70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存乐长期护理保障计划条款第七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1%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关爱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以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后的余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180日后至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关爱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1%给付关爱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康健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的,本公司按当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康健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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