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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疗保险的五大变化

更新时间:2017-08-27 13:47
  【摘要】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它的发展受到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据悉,昨日昆明市人社局开展了昆明医疗保险办法听证会,昆明将5大医疗保险政策合并。下面小编就为您讲述相关具体情况。

  变化一
  统一医疗保险政策
  《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形成昆明全市统一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克服医疗保险制度碎片化、文件繁多、难以掌握、转移接续不顺和经办复杂的不足,使政策更加集中统一、操作更加规范。

  变化二
  统一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目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80元(城乡居民6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第一次住院的三分之一,第三次住院免收起付标准。
  《办法》提出,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起付标准统一规定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80元。

  变化三
  统一大病医保缴费方式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退休人员不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但《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退休人员也必须由单位缴纳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给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带来困难。
  《办法》提出,用人单位以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为基数,按0.8%的比例和在职职工人数缴纳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个人以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为基数,按0.1%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不再缴纳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

  变化四
  统一职工社保缴费基数
  由于现行的《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云南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要求的缴纳基数不一样,很多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会出现两个不同的缴费基数,给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带来不便,也给社会保险五险统征带来一定的困难。
  《办法》提出,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作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所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统一,降低了企业缴费费率(由10%降低为9%),单位约少缴10%的金额,减轻企业缴费负担。

  变化五
  统一个人参保缴费标准
  目前,个人参加职工医保有两个不同的政策,分别是《昆明市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自谋职业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昆明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两种方式参保政策不统一,对个人参保设置了按10%和6%二个档次,但其待遇区别只简单地将多缴纳基数4个百分点的金额划入其个人账户使用,没有统筹意义,而且增加了个人缴费负担。
  《办法》中提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统一以上年度云南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统一按7%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个人账户待遇。
  以2014年为例,个人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由3900元降至1855元,解决了以个人身份参保政策不统一的问题,降低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负担。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昆明将统一医疗保险政策和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并统一大病医保缴费方式。此外,昆明还将统一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和个人参保缴费标准。这一举措为昆明群众带来了更好地医疗健康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