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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制定《德州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

更新时间:2014-10-06 10:00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居民对养老保险越来越重视,它关乎居民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为了让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享受更好的养老待遇,德州市制定了《德州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9月11日,媒体人从德州市人社局获悉,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德州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填补了制度衔接政策的空白,实现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的顺畅衔接。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在城乡间流动就业的劳动者,他们中有许多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加入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如何衔接、所交的保险如何合起来计发待遇,成为他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德州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该办法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的衔接时点、衔接方式、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经办规程等十一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填补了制度衔接政策的空白,实现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的顺畅衔接。

  主要政策内容包括:一是两项制度根据规定可双向归并,使参保人员享受一种养老保障。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其中,只要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以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满15年,可以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二是个人缴费都全额转移,并在计发待遇时体现。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加计算,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三是只能享受一种待遇,不能重复享受两种待遇,即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的出台,为解决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奠定了制度基础,可以打破城乡分割养老保险制度壁垒,让城乡各类人群不论身份、工作地点如何变化都能顺利转移养老关系和保费,有力促进人口和劳动力流动,从而打消劳动者的种种疑虑,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该项政策的实施,必将使养老保险相关制度内的融合度更高,制度之间的衔接性更好,参保群众从制度体系的优化、完善中获益更多。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近日,德州市制定了《德州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该办法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的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填补了制度衔接政策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