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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误区解读

更新时间:2017-08-27 05:02
  【摘要】工伤保险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可以申请赔偿。不过调查数据显示,对于工伤保险,很多消费者都存在误区。

  误区一: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受伤都算工伤
  刘先生下班后顺道走路去了单位附近的一所幼儿园接孩子,由于雨天路滑,他在幼儿园的操场上一个不小心摔倒在地,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左腿骨折。由于伤势较重,他在家休养了三个月。得知最高院近期发布了新的工伤保险的规定,里面关于“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接孩子受伤可算工伤”的报道,他觉得和自己的情况简直是一模一样。“我那天也是在回家路上顺道接孩子时受伤,那我是不是就可以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专家:同时具备4个条件才是工伤,某律师表示,首先,最高院出的这个规定是建立在原有的《工伤保险条例》之上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同时,该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必定要具备四个要素,即1、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等其他关系;2、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3、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抑或责任难以认定;4、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可见,“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接孩子再回家”只是符合了其中第2个要素,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另外三个要素。由此可见,刘先生所受伤害,不能算工伤。

  误区二:回家必须回自己的家
  杨女士下班后到附近的小店购买蛋糕后到父母家为母亲庆祝生日,不想,在路上被一辆闯红灯的摩托车撞飞,杨女士本人受重伤,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多处骨折以及脑震荡等。经过交警认定,摩托车主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女士无责。出院后,杨女士本想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但她想到,自己是下班后回父母家途中受的伤,而不是回自己家途中,这种情况不应该算工伤吧?
  专家:父母家、配偶家、子女家都是“家”,某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中曾明确:“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1.不强调“唯一的家”: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2.不强调“自己的家”: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实践操作中可能还会宽泛到祖父母家、兄弟姐妹家等。因此,杨女士下班后回父母的家符合“回家”的定义,如果和单位有劳动关系,加上交通事故中无责,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慧择提示:很多消费者认为只要是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就算工伤,事实上工伤认定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另外很多员工认为必须是回自己的家受伤才算工伤,但事实上,回父母、配偶、子女家途中受伤都可以算是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