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需求存特殊 发展理应“以人为本”

更新时间:2017-08-28 09:57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保险产品也逐渐丰富多样。而在我国农村,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设计产品,以更好地满足农民的需求。

  作为一项新的惠民金融创新模式,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政府借助保险机构的优势,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水平和丰富农村合作医疗的必要补充。自2008年启动试点,到2013年在全国全面推广,五年的时间里,在全国各地保监局和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通过创新产品和经营模式,不断提高农民保险意识,扩大人身保险覆盖面,使居住在偏远农村的近2400万农民买得起、买得到保险,为缓解意外事故和疾病等风险对农村家庭的冲击、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可,实现了农民得实惠、政府得民心、公司得市场、行业得美誉的多赢局面。

  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探索用小额人身保险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服务的问题。国际经验显示,在广大农村,单纯依靠提供小额信贷和储蓄工具这些金融支持手段还不足以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因为一些从小额贷款获益的个人可能因疾病、意外死亡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再次陷入贫困,而且还影响贷款回收,危及贷款机构的财务安全。为了更好地规避风险,小额保险机制率先被印度、孟加拉国和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引入。这些国家根据其农村人口缺乏保险保障的实际情况,以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推进小额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快发展,成为解决农村人口基本保障的有效手段。

  尽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并非我国独创,但却不乏国际经验和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相结合之举。如小额保险产品代理人销售模式,从未从事过保险业务的新人只要经过保险公司培训30小时后,就可获得当地保监局颁发的小额保险产品代理人资格,销售指定的小额保险产品,并为参保人提供服务。这在普通人身险销售过程中是不可能出现的。事实上,为了推动小额保险试点,保监会推出了一系列鼓励支持政策,包括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减免监管费、鼓励技术创新、放开预定利率等措施。

  监管层面的绿灯大开,也促使保险公司更加积极从多方面入手完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服务,为弱势群体“遮风挡雨”。如中国人寿,在努力扩大承保面的同时,还为老年人、育龄妇女、失独家庭、残疾人等低保障弱势群体方面提供更加贴心周到的服务;又如太平洋保险,推出面向农民的“小额宝”、“及时保”,实现了农村小额保险与新农合的无缝衔接,成为保险服务“三农”的典范。

  正是在各方重视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成为目前新农合的有效补充。当然,成绩是过去的,问题却是现在的。贵州保监局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这个城镇化处于全国较低水平的省份,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取得一定成效,但仍未在产品、渠道上摆脱原有发展路径。大部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除服务人群外,在产品特性、销售渠道等方面与其他短险业务并无明显区别,加上赔付率较低、效益较好,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保护机制实施存在一定困难。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得以成功运行的前提条件之一,即为设计合理的小额保险产品。这一产品并不是城市已有产品的简单移植或复制,而应根据农村经济水平、地域文化特点、农业生产周期等综合考虑,进行产品创新,使小额保险被更多的农村低收入群体接受。

  有关专家表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要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需求群体的特点,二是需求群体的要保范围。从需求群体的特点来看,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对小额人身保险的需求存在着两大特殊性,一方面,小额保险需求的差异性很大。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农村地区农民生产生活状况、收入情况、保障需求方向、传统文化观念及价值观念、生产周期和收入特点都各不一样。因此,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发展小额保险,加强产品创新,开发针对性强、适应性高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避免全国产品一个样。另一方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项专门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业务,这决定了该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较高,客户对产品价格非常敏感,一个较小的价格变动会导致客户决定购买或者放弃。因此,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应根据当地收入的情况,以风险保障型产品为主,开发适用于低收入人群需求的小额保险产品。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能够补充农村合作医疗,对保障农民医疗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水平,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理应“以人为本”,满足群体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