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朱某为其手下5名送货工人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保险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2008年8月13日下午,在送货过程中,送货工小吴不幸被山上滚下的一块石头当场砸死。不久,保险公司把保险金赔付给了小吴的亲属。但小吴的亲属又找到朱某,要求赔偿小吴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2.5万元。朱某认为,已为小吴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小吴的亲属也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小吴的亲属无权再要求赔偿。请问:已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应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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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答:
雇主朱某的做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的雇主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而不问雇员存在过错与否,雇主均要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的问题是雇主为雇员买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不是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既可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既可由雇主为其雇员投保,也可由雇员为自己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直接受益人为发生伤亡意外的包括雇员在内的人员,保险人向雇员赔付后,并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本案中,雇主朱某为其雇员小吴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非雇主责任保险。因此,在保险人赔付小吴的亲属后,当然不能免除朱某应当依法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小吴亲属要求朱某承担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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