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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具体内容

更新时间:2014-09-07 10:52
  【摘要】山西省今年出台新政,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据悉,近日山西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下面小编就为您讲述具体情况。

  户籍所在地申请参保
  新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如何办理参保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携带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并填写“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其中,特殊群体参保登记应提供相应材料,比如农村五保供养户要提供五保供养证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要提供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提供低保证明等等。

  每年12月15日前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每年个人缴费分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于每年的缴费截止日12月15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
  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可在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每位参保人员都将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补助、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待遇领取手续要提前办
  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为了防止养老金被冒领,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应提前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将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金融机构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账户。
  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说明,比如,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村(居)协办员和乡镇(街道)事务所将及时提请县级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再比如,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地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不过,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昨日,山西省社保局公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对参保登记、待遇支付等细节做出规定。其中,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可以不缴费,但须办理参保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