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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或将提前启动

更新时间:2017-08-28 09:01
  【摘要】养老保险是我国政府尤为重视的一大问题。近日,保监会表示,将尽力落实保险新"国十条"的明确要求,力争提前启动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下面小编就为您讲述具体情况。

  巨灾保险大体框架明晰在昨日的发布会上,王祖继在谈及巨灾保险时表示,巨灾保险是非常重要的保险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保监会不仅开展了对各方面相关问题的研究,同时也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巨灾保险进行试点。

  王祖继表示,深圳在巨灾保险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去年底,深圳市政府通过了《深圳市巨灾保险试点方案》,根据深圳经常发生或其特有的地质和自然灾害,比如台风、泥石流、洪水等,归纳了15项风险。深圳经济条件比较好,规定凡是在灾害发生时,深圳市的市民都属于保障对象。每年政府出资3600万元购买这样的风险保障,施行了一年多的时间。宁波和深圳类似,针对宁波地区的地质和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台风等方面,主要对人身和家庭财产损失进行保障,一年大约补偿3800万元。

  王祖继透露,云南楚雄州的巨灾保险方案已通过并即将实施。主要是针对地震的农房保险,个人是自愿的,投保100元钱,保障2万元的风险额。

  对于巨灾保险,王祖继表示,巨灾保险制度的大体框架是,建立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包括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制度,目的就是要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对于接下来的巨灾保险工作,王祖继表示,下一步保监会要会同各个部门继续地推动,首先要推动巨灾保险立法,首先以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作为突破口,将巨灾保险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灾后防范救助体系。第二,会同财政部和有关部门要制定符合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框架和可操作的实施方案。第三,要完成一些专项工作,比如地震、洪水、泥石流的巨灾条款、费率的厘订,包括巨灾共保体的筹建等等方面专题性研究。第四,继续推动各地的试点工作,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做好准备。

  尽早启动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保险新“国十条”明确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将在2015年内启动试点工作。

  对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王祖继表示,2009年,国务院在推动上海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文件中,已经明确提出来,要探索发展个税递延的养老保险。从那时开始,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上海市都做了大量研究。保监会作为主要的政策执行主体,在个税递延的制度安排、产品设计、流程等相关方面做了大量研究,应该说有一定的技术储备。

  王祖继称:“新"国十条"当中明确提出要把商业保险建设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要求商业保险成为家庭和个人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提供者。这些政策要落实到位的话,抓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是很重要的措施,也是非常有效的措施。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新"国十条"的明确要求,加快这方面工作,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前期工作。文件要求2015年内试点,我们争取创造好的条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前启动试点。”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我国将建立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对于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的试点,保监会争取创造好的条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前启动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