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近来的台风和地震事件来看,我国的普通保险险种以及政府的救助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巨大自然灾害带来的各项损失。为此,
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及早建立。然而,目前
巨灾保险还需政府深度参与。
8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
云南鲁甸地震牵动着亿万国人的心,虽然黄金救援期已过,但天灾面前,我们感受到了生命的脆弱,众志成城的救灾的背后亟需未雨绸缪,亟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在国际上,巨灾保险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40%,我们国家还不到1%。比如,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而保险只赔了20多亿元,占比是0.2%,还不到1%。但是,如果我们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按照国际上的水平,我们只赔一半的话,比如整个损失的15%,保险业就能够支付赔款1270亿元左右,这样不但减轻了政府和财政的负担,还在一定程度上“填平”了巨灾给人民造成的损害。
保险是市场经济制度不可或缺的要素,没有保险,便没有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政策的“号角”吹响了,如何群策群力完善巨灾保险分散制度的具体方案,如何有效贯彻实施各项政策从而确保巨灾保险可持续发展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国外经验看,凡是开展巨灾保险较好的国家,其立法部门都制定了巨灾
保险法规,这是被世界巨灾保险的实践所证明了的。2000年,土耳其政府在世界银行帮助下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TCIP),成为发展中国家地震保险制度的新尝试。其主要特点:一是通过立法,要求所有登记的城市住宅必须投保强制性地震保险;二是强制性地震保险的保额为25000美元,超过部分实行商业性自愿保险;三是强制性地震保险条款全国统一,并独立于火灾保险;四是TCIP管理机构由政府代表、
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代表共同组成。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关系到一个国家长期稳定发展的战略思考。从实践看,我国政府在已经开展的政策性保险中发挥的重要推动作用。实践也证明,对一般性的灾害损失,险企可以通过保险和再保险化解,但台风、地震等巨灾损失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不属于大数法则的原则。仅靠险企自身的力量和实力也难以承担。“即使
中国人保这样的大公司,能在全国范围内平抑风险,维持农险业务的经营,但也不能说它具备了巨灾保障能力。”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庹国柱曾如是断言,“不公平的机制一定是不可持续的”,“这里年年台风冰雹,那边十年风调雨顺”—险企在全国范围内平抑风险的做法,本质上是用部分省市的财政去支持另一些省市,形成了财政资金使用的“马太效应”。从长远看,单纯依靠再保险很难有效分散巨灾风险,很有必要建立巨灾保险证券化制度。即,险企向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发行承保巨灾风险的债券。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保险人的好处是不用冒信用风险即可获得额外的承保能力。
巨灾保险是一种公共、准公共产品,各国政府无不给予政策、财税等支持。从实践来看,既有政府牵头形成巨灾保险制度或巨灾保险计划,也有国家在巨灾保险基金的设立、再保险安排、巨灾风险证券化等方面给予政策及税收等支持。前者如日本的《地震保险法》强制公民对住宅购买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险种,政府对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提供后备保证金和政府再保险的政策支持。地震保险的50%由政府再保险。后者如美国国会1968年通过的《全国洪水保险法》规定,政府与民营保险公司合作,由民营保险公司销售洪水保险单,所收的保险费全部建立洪水保险基金,洪水损失赔付和代理销售费用均出自洪水保险基金,其资金来源于保险费和财政部的贷款。
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制度,需要政府的深度参与。从深圳日前推行的巨灾保险模式看,解决资金来源用了三种途径,即政府财政、社会筹资和个人投保,这种“三位一体”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其他兄弟省市完全可以把深圳的经验“拿来”使用。需要强调,政府的深度参与不能仅仅局限于财政资金,更多的应当是一些非资金形式的公共资源。譬如,对于财政资金项目、国有资产等应当强制要求办理巨灾保险;对于银行贷款项目,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巨灾保险;对于高风险区域、高风险项目,必须办理第三者巨灾保险等。当然,在“政府之手”的有力引导和呵护下,“市场之手”的力量也应给予尊重。即,在强调政府深度参与的同时,巨灾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机制也必须得以确认和鼓励。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巨灾保险是一种公共、准公共产品,各国政府无不给予政策、财税等支持。此外,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制度,需要政府的深度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