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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系安全带发生意外 保险公司赔不赔?

更新时间:2017-08-25 17:04
  【摘要】汽车虽然为广大群众的出行带来便捷,但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当意外发生,车内人员因未系安全带而被甩出车外,保险公司和驾车者该不该赔?下面小编就通过实际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好意让女同学搭车
  撞车把女同学甩出车外
  六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然作为事故发生时的车上成员,应认定为“本车人员”,而且徐然在案发时,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故徐然自行承担20%责任,判王源赔偿46万。
  去年春节,王源所在的大学班级在常州举办聚会,一群年轻人聚在一起,一直玩到第二天凌晨才结束。聚会上,王源知道女同学徐然同在南京上班,便提出让徐然搭便车,一起回南京。
  当天有雪,路上很滑,再加上夜间行车,视线本来就不好,一开始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徐然还给王源留意路况,和他聊聊天,可一会徐然就抵不过困意,睡着了。王源本来玩得有些疲了,开车时也开起小差。到车子行进到天长市附近时,一个不留神,车子便撞上了路上的限宽石墩。由于车速较快,这一撞,徐然居然从副驾位置上飞了出去,摔在地上,造成重伤。
  看徐然摔得不省人事,王源慌了,赶紧报警求助,徐然被送往医院急救,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血腹,肝挫裂伤等重伤。医院给徐然紧急做了手术,术后转入重症监护室。经20天全力治疗,病情仍无根本性好转。出事后,王源曾去看望过徐然,并给了9万元医药费,可这远远抵不上后期医疗费用,住院仅一天就需花费几千元费用,徐然的家人为了救她,到处借钱,筹了也花了60多万。

  女同学摔成重伤
  告司机和保险公司索赔
  当时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给出事故认定书,认为司机王源要为这起事故负全责。
  可王源表示,自己已经尽力了,不可能再拿出钱来给徐然治病了。为了筹钱,徐然的家人把王源及王源车辆投保公司送上了被告席,索赔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68万。
  得知被告,王源在庭上委屈地说道:“我是出于好心带我的同学,她坐我的车出交通事故这是意外,我也已经尽力赔偿了。”事故发生时伤者徐然相对于肇事车辆是否构成第三者,直接关系到徐然能否因本起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向保险公司主张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中理赔。这也成为庭审中的焦点。
  徐然家人认为,交强险中规定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是基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该身份可能会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事故发生之时徐然已置身于车辆之下,身体遭受伤害也发生在此时,其身份性质应当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则认为,对于车上人员的理解,根据责任认定书以及逻辑推断,造成徐然受伤的本质原因是由于车辆撞上限宽石墩导致的事故,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徐然是乘坐在被保险车上的,应定性为“车上人员”。

  受伤女孩属于“本车人员”
  法院判保险公司不赔
  六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三者应是指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而徐然作为事故发生时的车上乘员,应认定为“本车人员”。至于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徐然由车上人员转变为车外人员这一情形,法院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一个连续动态的过程,不能简单以徐然最后所处的位置来认定其是否符合“第三者”的身份。而应该以徐然在转变为车外人员以后,其损害的发生与机动车辆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来认定。在本起事故中,徐然确实在车辆撞上石墩以后被甩出车外落在地上。但在此后,徐然并没有与车辆发生二次接触。即其在脱离车辆后发生的损害是由于其在车辆内撞击而产生的惯性所致。故在本起事故中,徐然不符合“第三者”的认定条件,其相对于肇事车辆属于“本车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王源,因为他是出于好意让徐然搭车,而且徐然之所以受伤那么严重,与自己没系安全带也有关系,其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境地。最终法院酌情认定王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总共约为46万,扣除他已经付了9万多元,还要赔偿37万多元。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知道,王源是出于好意让女同学徐然搭车,而徐然因未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这是一场意外。法院判定徐然属于“本车人员”,保险公司不赔。此外,王源承担8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