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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多家营业部被罚 销售过程问题多

更新时间:2014-08-26 16:49

  【摘要】近期,泰康人寿因为存在欺骗投保人问题而被北京保监局罚款25万元,这个事件一经公布就收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报道,泰康人寿多家营业部被罚,它主要是销售过程中的问题较多。

  多家营业部被罚
  据披露,2013年12月21日,该营销服务部相关工作人员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时存在如下欺骗行为:一是王某在介绍保险产品时使用了“这个产品上市要求只卖30个亿,这30个亿一卖完,这个产品就会退出市场”、“这个产品1月1号就停”等用语,实际该产品并无销售规模限制且并未停售。二是杨某在介绍保险产品时使用了“第一年交10万,第一年分红就是2125元,2125元分红确定是最低的,咱们还有中档和高档的,一般能到中档”等用语,实际该分红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媒体人注意到,泰康人寿因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被处罚,在今年已经不是第一次了。2014年4月,重庆保监局也曾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被罚款13万元。
  据了解,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银保专管员袁某在银行网点向投保人邓某销售了泰康人寿幸福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在次日邓某再次向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咨询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时,袁某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称被保险人缴费满5年后,每年能够领取“七万多元”;被保险人到60岁时,可以取出“两百六十几万”。
  据了解,一直以来,人身保险销售过程中的虚假宣传和销售误导问题都是消费者投诉的焦点所在,而这也恰恰是保险业社会声誉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究其原因,除了保险销售人员的短视行为外,未经过业务培训、仓促上岗也是原因之一。

  销售过程问题多
  除了虚假宣传,泰康人寿还曾因违反自愿原则订立保险合同、阻碍如实告知义务被处罚。
  浙江保监局2014年6月6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订立保单号11313493的保险合同时,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未向该保单投保人徐某作出要约邀请;投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处明显涂改,但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未与投保人确认,直接签发保单并划扣保费;且保险合同成立日早于投保单投保人签署日。以上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原则。
  而在核保阶段,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运营岗人员发现投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处存在明显划涂的问题,未第一时间与投保人联系,反而向相对有投保意愿的第三人进行确认。回访阶段,泰康人寿回访人员明知投保人为男性,但仍回访为女性的第三人;泰康人寿回访人员对投保人徐某提出的质疑和否定,未进行核实、解决,而是故意回避。
  此外,投保单“健康告知书”一栏,明确应为“被保险人告知”,但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在保单生效后,才第一次与被保险人联系,且未向投保人询问、核实被保险人健康情况。
  浙江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阻碍了投保人徐某的如实告知义务。
  鉴于上述行为,浙江保监局对决定对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罚款20万元,对时任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电话行销部副经理李茂玲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一纸保单,承载的是消费者对自己的养老、生命风险保障的托付,深谙此理的保险公司,都在不遗余力地宣传自身形象。但是,评判一家公司是否值得被消费者“托付终身”,除了业绩,违规情况也不可忽视,违规频率、违规原因等,都是衡量公司可信度的重要考量。有鉴于此,保险公司更应严格要求自己,爱惜自己的声誉,莫让违规行为给自己抹黑。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泰康人寿多家分公司今年已经多次被各地保监局处罚,大都是因为促成保险合同,而在保险产品销售环节违法违规,这主要是因为险销售人员的短视行为所造成的。为此保监局表示,保险公司要严格要求自己,依法销售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