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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完善 促进保险业发展

更新时间:2017-08-26 18:10

  【摘要】随着保险业规模的不断壮大,保险业的发展也显露出一些弊端,保险纠纷时有发生。为解决这一现象,福建省相关部门开始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下面小编就为您讲述具体情况。

  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保监局、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在福州召开“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推进会”。会议回顾、总结前段全省保险合同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部署下一段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

  2012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保监局、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下发《关于建立保险合同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构建了涵盖诉前调解、协助调解、委托调解、研讨交流、人员培训、宣传合作等内容的全方位合作机制,对诉调对接工作的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予以全面规范和明确。

  目前,福建省已有7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个基层人民法院与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了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截至今年6月底,各地法院共委托及邀请行业协会参与调解案件280件,妥调199件,调解成功率71%,解决了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和谐稳定的保险案件,充分发挥了预防纠纷、化解矛盾、规范经营等重要作用。2013年以来,福建省各地法院与保险行业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成功调处涉及道路交通保险纠纷12578件。

  会议指出,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品牌效应有待提升;二是裁判标准亟待统一和规范;三是调解委员会队伍有待加强;四是经费保障存在不足。上述问题的存在,成为影响和制约当地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全面开展并取得更加显著成效的主要因素,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会议强调,保险纠纷案件具有自身的规律性,审判人员不仅要具备一般的民商事法律知识,还要熟悉保险学的相关知识和保险行业的运行,提高处理保险纠纷专业能力。在审理具体保险纠纷案件中,应当遵循保险立法的基本精神,尊重保险业的固有属性,注重发挥司法对保险业的支持与规范功能。

  会议要求,对于调解不成的保险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发挥裁判的规范引导和定纷止争功能。同时要着力统一裁判尺度。各级法院要注重审判经验的总结和调研成果的转化,要加强对保险纠纷中带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保险法》尚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总结提炼出妥当的司法规则,促进司法尺度统一。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为了缓解保险纠纷现象,进一步合理协调消费者和险企之间的问题,福建省正加强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这将有利于推动保险业的发展,缓和消费者和险企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