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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制度严重缺位 需政府和保险公司共担风险

更新时间:2017-08-26 22:12
  【摘要】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在人们团结合作共同抗震救灾的同时,巨灾保险也再一次受到社会的关注。巨灾保险启动不能事后诸葛亮,而仅靠保险公司的力量难以承担。

  事实上,大灾之后依靠政府与社会力量进行救助一直是我国长久以来的传统与惯例,然而,无法回避的是,在我国目前的震灾风险防范体系中,巨灾保险制度严重缺位,在重大自然灾害面前,我们更多的只是默默承受与等待社会捐助。

  险保障体系构建以及商业保险公司在这个体系中的角色分工,已成为摆在政府决策部门和保险公司高管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在国际上,巨灾保险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40%,我国比例尚不到1%。以汶川大地震为例,直接经济损失是8451亿元,保险赔款只有20多亿元, 占比仅仅0.2%。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公开表示:“如果我们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按照国际上的水平,我们只赔一半的话,比如整个损失的15%,保险业就能 够支付赔款1270亿元左右,这样就可以大大减轻政府和财政的负担。”建立巨灾险制度最大的难点在于,对一般灾害损失,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和再保险化解,但是巨灾损失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不属于大数法则的原则,仅靠保险公司自己难以承担。

  发达国家及灾害较多的国家纷纷建立起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国际上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完全由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二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都给予极大的支持。

  如此庞大的工程,单靠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肯定无法实现,必须由政府和保险企业共同承担风险。今年7月初,国内首个巨灾保险试点在深圳正式启动。虽然云南也在试点范围内,但遗憾的是,云南地区巨灾险模式仍在探索中,迟来的保障没能在此次大灾面前得到应用。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当前巨灾保险制度严重缺位,而仅靠保险公司无法实现巨灾保险的建设,需要政府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巨灾保险需要尽早建立健康稳健的保障制度,在大灾面前才能更好地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