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信托公司产品流转平台成摆设 产品流动性问题待解决

更新时间:2014-08-07 15:04
  【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信托行业的资产规模迅速膨胀,但是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是一个潜在的风险点。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风险是信托公司的讨论热点,而在交易平台上,网站产品转让平台成摆设。

  信托产品流动性问题亟待解决
  据格上理财统计,今年约有10多只信托计划存在兑付风险,牵涉到的信托公司也多达10多家,涉及的信托资金规模更是达近百亿元。自2007年开始,信托资产规模便经历了七年的飞跃发展,从2007年的不足一万亿元到如今朝着十二万亿元的步子迈进。
  格上理财研究员欧阳岚表示,信托所具备特质的任何一个短板都会成为其自身健康发展的制约点,投资者选择信托产品最为关心的是信托产品的风控、收益和期限。风控和收益分别直接体现了产品的安全性及投资者投资收益的高低。实质上,期限也与产品的质量和风险息息相关。期限的长短反映了信托产品流动性的频率,流动性既是体现信托资产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风险能否有效释放的衡量点。
  格上理财统计,2014年上半年(1-6月)信托产品总平均期限为22.8个月,较去年同期的23.1个月有所下降。
  欧阳岚表示,由于大多数信托产品的封闭性和无法中途赎回性,使得信托产品整体上流动性比其他金融产品差。而如今越来越多信托产品的兑付风险问题,也使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信托公司产品流转平台多成摆设
  在信托合同或信托说明计划中,通常会有关于转让条款的说明,虽信托产品无法中途赎回,但投资者中途急需变现,可通过信托公司或第三方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理财机构进行转让。
  实际上,即使是35家设置网络转让平台的信托公司,其中部分的转让平台信息陈旧,很少更新。更有甚者,仅止于一个栏标。
  不仅如此,各家信托公司对产品转让有不同规定。
  万向信托规定,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受让人必须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计划文件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应当将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与受让人一起,持信托文件(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和有效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至受托人营业场所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
  而华信信托则提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转让信托受益权,出让人与受让人自行确定具体转让价格,并自行处理资金交割事宜。转让双方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转让行为不得对抗受托人。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转让信托受益权时,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中相关约定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三方平台交易热闹
  由于信托产品缺乏统一的二级交易市场,信托公司本身的转让平台也没发展起来,而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流动性要求越来越多,因此在第三方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理财机构进行转让的越来越多。
  第三方交易平台包括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上海市信托登记中心。如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目前就挂出4个信托受益权转让消息,包括新农村建设发展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铁牛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北大高科集合信托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转让规模从130万元-2000万元不等,期限最短的为3个月,最长的为14个月。
  而第三方理财的优选财富网站挂出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信息有7条,包括湖南-湘财盛12号、新华-华惠107号、川信-民发商业广场,规模从60万元至330万元不等,期限最短24个月,最长36个月。
  由此可见,虽然第三方相较于信托公司的平台来说,交易热闹一点。但由于缺乏评级和不是标准化产品等因素,信托产品的受益权转让仍然困难,至今全国仍没有一个信托转让市场,且已有的区域性平台也更多是以登记和信息披露为主,交易功能很弱。
  虽然不久前“新华汇金金融资产受益权交易平台”上线,并自称“全国首家信托产品转让平台”,但自上线以来,挂牌和成交的项目也很有限。
  欧阳岚表示,流动性问题的解决方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这需要监管层、信托公司以及投资者自身等各方力量的共同参与协调。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信托产品的兑付风险问题不断出现,信托产品流动性问题亟待解决。此外,信托公司产品流转平台多成摆设,而第三方理财提供的信托产品转让平台非常热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