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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格险企高管任职资的审查

更新时间:2017-08-27 23:00
  【摘要】企业的发展除了社会环境的保障外,还离不开高层管理人员的领导。因此,各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相对严格,保险业也不例外。据悉,近期保监会对险企高管任职资格审查趋严,一天否决两家险企高管任职资格。下面小编为您讲述具体情况。

  保监会官网显示,不予核准赵建泽担任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以及不予核准郝炳贤担任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上述通知指出,经审核,上述两人不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第七项为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第八条为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有业内人士称:“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监管层对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审查将趋于严格。”

  而上述最新两例并非保监会否决险企高管任职资格的首例,2006年8月以及2011年3月、6月,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瑞福德健康保险(现“和谐健康保险”)以及富邦财险也出现高管任职资格被保监会否决的情况。

  2006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审查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保监会强化了对高管的撤换权力,规定保险机构或高管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保监会可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对该人的任职资格申请。

  今年2月,保监会修改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的三条内容,并重新发布。

  其中,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行使省级分公司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除了有专门规定对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做出规范外,今年5月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保险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还要求险企应当与非保险子公司间建立人员、资金、业务、信息等方面的防火墙,避免风险由非保险子公司传递至险企。其中明确,险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保监会早在2006年就对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审查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近期,又严格审查险企高管任职资格,并在一天内否决两家险企高管任职资格。这一行为是对保险业的负责,也是对消费者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