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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介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更新时间:2017-08-28 07:22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越来越多。但是有很多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还不够了解,下面小编将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以便能够帮助大家。

  一、哪些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含在校大学生),具体包括:
  (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二)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三)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续接的人员;
  (四)在2006年7月至12月29日期间已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

  二、居民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到哪里办理相关手续?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直接到本人户籍所在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续接的人员和在2006年7月至12月29日期间已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需携带哪些凭证材料?
  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重度残疾的居民,还需到市民政或市残联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并提供认定后的《参保申请表》和《哈尔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上材料须经网上核实)。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参保的居民,还需携带医疗保险证和原缴费收据。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缴费期限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有何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预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城镇居民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注:2007年参保缴费期为11月1日至12月20日)。成人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儿童按学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中断缴费后,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居民中断缴费三个月内的,携带户口原件和医疗保险证,属于政府特殊补助对象的,须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于每年3月20日前到户籍所在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续保手续,领取《续保缴费通知单》到中国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存所欠医疗保险费。自补缴欠费两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在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期内重新办理参保登记。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只要具有本市城镇户籍,而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成人居民都可以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如果您还有什么不理解的,您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