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今社会,人们保险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关注
保险行业动态变化与发展。据了解,保监会近日下发一份有关
人身险产品的新规,引起了保险业内的热议。下面是详细情况。
人身险产品要求升级 剑指“噱头”产品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是根据《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3号)(下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而出台。在《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产品相关的要求有产品开发原则、产品开发责任、监督检查、产品有效性、产品报送条件、产品审批、产品备案、保险责任八项内容。上述负责人指出:“其中对产品有效性中的要求极高,亦对产品创新中的乱象丛生提出了相关要求。”
在产品有效性要求中,《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提高产品开发的质量,提升产品经营的效率,避免出现不能有效发挥现有产品功效、重复开发新产品的情况。产品开发应符合市场实际需求,开发时应合理进行业务规划。一位业内人士对此解读认为:“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上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比如产品真正的需求人群和保障功能等,对日前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噱头产品是一种打击。”而上述负责人指出,产品要求极高,还涉及到已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如存在以下两种情况:最近12个月内保费收入低于100万元且新增被保险人少于100人的(经营不满12个月的险种、开业不满5年的公司除外);自审批或备案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无新单保费收入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使用。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分析称:“该项规定意味着新产品超过1年保费没有达到规模的就要重新报备,这样对保险公司一开始选择创新的产品将产生诸多限制性因素。”另据多位业内人士称,《征求意见稿》中很多细节的落地操作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比较有难度。除了在产品有效性的要求上打击“噱头”产品,在保险责任的规定中,《征求意见稿》亦针对各类目前人身险产品层出不穷、新产品保障功能缺位等问题做出了规范性要求,强调保险公司应合理设定保险责任,保障范围应符合消费者实际需求。
其中,保险责任过窄,无实际保障功能,无定价基础,比如发病率极低的健康保险等;制造宣传噱头,比如歪曲产品的实际功能,与新闻热点相连;博彩行为,比如保险事故为无损害的随机事件;生存保险金给付时间与金额计算过于复杂、计算基数易混淆;减轻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比如不合理延长或变相延长等待期,长期健康保险等待期不应超过180天五项情况均被明令禁止。此外,在产品报送条件中,《征求意见稿》亦首次将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和报送新产品挂钩,明确规定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本季度末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于150%。上述业内人士进一步分析:“这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会比较大。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实际资本加附加资本是资本需求,而
寿险公司偿二代‘第一支柱’技术标准方案测试目前已经开展,偿二代中对于附加资本的要求会更加明确。150%的要求意味着公司的资本要大于资本需求的1.5倍。”
人身险高现金价值产品再遇“红线”
除了对产品要求更加趋于规范和严格外,《征求意见稿》中还对保险条款的通俗化、简单化、标准化,加强对费率厘定与费率执行的事前、事中、事后检测与检查,发生率、投资收益、费用假设等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投资收益假设和费用假设对于保险公司的成本控制较有意义。投资收益假设中明确,关于投资收益的假设应符合对相关资产回报率的合理预期和公司过去5年的(开业不满5年的公司为开业以来的)实际投资收益情况;而费用假设中亦强调。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约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应为明确值,不得单方约定保留调整费用的权利。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应过高,禁止不合理的费用前置。上述负责人说:“《征求意见稿》其实是对保险公司整体经营的一个规范性和治理中一系列问题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焦点即现金价值要求。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合理设置退保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计算应符合一般精算原理,与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交费方式等相对应。《征求意见稿》强调,要避免出现利用现金价值结果诱导客户提前退保的情况,更细则的规定则为对于首年末或第二年现金价值与已领取生存金之和大于已交保险费的,公司总精算师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充分论证现金价值计算合理性并预测保单存续期间。若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小于3年的,保险公司不得报送该产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或审批。
“这等于是对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再设限。”上述业内人士称,这是保监会今年第二次提及高现金价值产品的监管要求。
目前看来,市面上畅销的短期高收益理财型产品都是高现金价值产品,根据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今年初在2014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发言,2013年,我国保险业高现金价值短期业务规模将近2800亿元,同时,在一些高收益理财产品的影响下,客户的收益预期较以往明显上升。而今年2月出台的高现金价值新规中,影响最大的两点,一是高现价产品规模不能超过资本金的2倍,超过部分将额外计提准备金;二是偿付能力低于150%的停止开展高现价业务。加上《征求意见稿》中“若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小于3年的”规定,监管层对于高现金价值产品的管控更加严格。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新规对人身险产品的要求升级,要求保险公司应提高产品开发的质量,大力打击噱头产品的出现。此外,新规对人身险高现金价值产品也做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合理设置退保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