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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监管应加强制度建设

更新时间:2014-08-05 09:05
  【摘要】众所周知,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其具有强制性。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住房公积金一度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其有关监管的问题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

  案件频发折射住房公积金监管漏洞
  2009年1月,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树彪因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死刑,在这个号称“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里,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查发现,李树彪利用职务便利,擅自调度挪用公积金存款,非法获取并占用贷款1.1亿元之多。
  2010年7月,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原主任刘毅因挪用资金近9000万元被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等罪名提起公诉,随后刘毅获刑16年。
  2013年6月,吉林省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车世刚等人涉嫌违法挪用住房公积金11亿元,被通化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一起起被曝出的住房公积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案件,折射出公积金管理体系漏洞百出,变革公积金管理体制已经变得刻不容缓。

  属性定位不清住房公积金监管框架脆弱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强制性建立的互助性储备金,它通过增加单位缴存部分及减免个人所得税来提高缴存人购买住房的支付能力。
  来自住建部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第一季度,全国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1.06亿人次,缴存总额达到6.74万亿元,缴存余额也高达3.27万亿元。如何监管好这笔庞大的资金,成为一道难题。住房公积金现有监管体制可以概括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设立专户存储;财政部门监管。然而,很多专家表示,这种传统的监管模式看似分工明确,其实是“九龙治水”,形同虚设。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兼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汪利娜说:“公积金管理机构目前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社会监督无效的尴尬境地。”她介绍说,公积金中心虽然名义上受住建部公积金保障司来管理,但实际上由于公积金采用的是属地监管模式,即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增值收益等都由属地政府负责监管,所以在地方政府利益面前,中央很难有效实行监管。
  同时,地方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并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也并非熟悉资金运作流程和资金管理的专业人士,多是一些即将退休的公务员,这就造成了管委会的决策常常流于形式,根本起不到应有作用。而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是一个隶属于当地政府的行政化机构,一个事业编制的单位,由于属于同级,财政部门对其的监管也无从谈起,审计部门也只能通过抽查方式事后监管,无法做到事前预防。另外,公积金中心看起来是在运作和使用资金,但它却并不像一些专业金融机构那样会有年报、信息披露等公开措施,注册资金、法定资本金、存贷比、资产不良率等评价机制也没有,这对于一个不具备金融资信和管理能力的机构是不可思议的,让他们来掌握数以亿计的资金显然不妥。“这些资金跟老百姓关系最紧密,但又是最不透明,最缺乏公众参与的。”汪利娜说道。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张泓铭教授认为,这些年公积金领域所面临的问题正是由于资金权属不明造成的。首先要明确这笔钱虽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收取的,但它并不是税收,它属于互助资金,这个钱本质上是属于所有缴存人共有。“所以,当有人提出拿公积金结余去修建保障房时,有人提出拿公积金入市时,反对和质疑的声音便显得正常,因为这是违背设计初衷和原则的,这部分钱在未经缴存人同意的情况下绝不能挪作它用,否则就违背了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的精神。”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住房公积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案件,折射住房公积金监管漏洞。此外,传统的监管模式属性定位不清,住房公积金监管框架脆弱,为此需要深入改革和制度建设,严格监管住房公积金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