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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更新时间:2017-08-28 05:35
  【摘要】众所周知,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能够为参保失业人员进行一定的经济帮助。据了解,天津市自2014年7月1日起将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00元提高到8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760元提高到840元。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按照2%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480元提高到528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00元提高到880元。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