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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深圳一单落地 路径选择可能是关键

更新时间:2014-08-01 08:37
  【摘要】巨灾的发生频率低,但一旦发生,其影响范围、损失程度之大,严重超出人们的承受范围。因此,政府积极推动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但至今只有深圳一单落地,由此可看出路径选择可能是关键。

  曾全程参与深圳巨灾保险方案的设计和谈判工作,感受到看起来很美的巨灾保险在实施过程中有诸多实际困难。与深圳同时启动的其他几个试点项目至今尚未修成正果,深圳的成功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领导懂保险,理解如何利用保险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盲目搞面子工程;2.只覆盖人身伤亡,不涉及财产损失,确保风险可控,成本不高;3.政府统一投保、全额负担保费,不需要向个人收保费,投保简便;4.政府的应急救灾基金拿出一部分做保费,不增加预算,又能起到杠杆放大作用;5.涵盖的灾害种类突出地方特色,把核事故、地陷塌方涵盖其中,并涵盖所有自然灾害,转移所有的灾害救助风险;6.政府巨灾保险解决人身伤亡,商业保险解决财产损失,大比例再保转移风险,政府财政兜底,制度设计清晰合理。以上几个要素缺一不可,而在其他地方很难同时具备,因此至今还没有第二单。

  其中地方政府对保险制度的深刻理解非常关键,因为财政资金需要保障的民生项目千头万绪,拿出钱来应付几年甚至几十年才有一次的大灾,很多领导会认为远非当务之急。对此,深圳分管金融的陈应春在去年12月30号的市常务会议审核巨灾保险方案时有一段精彩发言:“我们政府拿一点小钱,为全体市民买一份保障,再有灾害发生,救助、救治、抚恤、补贴都可以及时到位,政府和市民都不用为钱发愁。有人说深圳过去20年最大的灾害伤亡人数也不多,买保险不划算。我想问,你买航空意外险是希望飞机掉下来把赔款领回来吗?我们肯定不能指望每年都把保费赔回来,甚至还想从保险公司赚到便宜,这都是不懂保险的想法,是错误的,我们就是给广大市民买个平安,买个安心,这是功德无量的事。”

  陈应春生动的阐释中或许隐含着这样的推论: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应当优先解决巨灾引发的人身伤亡以及政府的救助责任,而不应当急于覆盖财产损失。因为人伤的赔偿救助对所有公民都是公平的,而房屋的赔偿就会带来不公平,将导致有房子、房子多的富人获得赔偿多,而最需要救助的无房穷人反而得不到赔偿。另外解决巨灾引起的财产损失,特别是城市居民的房屋损失,是政府财政根本没有能力负担的。以北京为例,假定500万户,每户房屋价值100万(不含地价),这就是5万亿的保额。巨灾引起的人伤损失率和财产损失率可能相差一个数量级(十倍),因此覆盖财产损失会昂贵很多。例如,与深圳项目同时启动的云南项目,覆盖的就是房屋及财产损失,方案制定困难很多,至今仍在推进过程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推荐一种比较可行的巨灾保险四阶段推进路径:1.覆盖自然灾害导致的居民人伤赔偿及医疗费用,实现全覆盖,解决居民和政府的后顾之忧;2.覆盖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费用及应急生活补贴,解决灾后所需的救助及灾民安置成本,化解社会矛盾;3.覆盖农村农民住宅的灾后重建成本,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住宅倒损可能导致因灾返贫,保险覆盖很有必要。但这部分的成本已经很高,需要个人、保险公司、再保公司、政府合作解决。4.覆盖城市居民住宅的灾后修缮重建成本,这是成本最高的一部分,必须主要依靠商业保险和居民自身保险意识的培育,而不能依赖政府大包大揽。政府可以通过基金的方式提供高层巨额损失的补贴或者兜底,解决商业保险行业的后顾之忧。

  按照以上路径,先易后难,从人伤救助到房屋重建,从农村到城市,从政府主导到与商业保险结合直至以商业保险为主。这一路径有其内在合理性,如果贪大求全,一下子覆盖范围太广、损失金额太高,可能会适得其反。另外,纯粹的巨灾(例如地震),发生几率很低,保费资金闲置严重,很难激发地方财政支持的热情,应当将一般的自然灾害也纳入进来,从而丰富巨灾保险的服务内容,提高巨灾保险参与救助的频度,更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辅助功能。

  相信在国十条的推动下,各地方政府将有更高的积极性将巨灾保险纳入到社会救助体系之中,按照一种合理的路径选择,脚踏实地稳步推进,巨灾保险的模样会越来越清晰。而业界一直在热议的顶层设计、巨灾条例等宏观层面的突破,也只有在实践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才可能水到渠成。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深圳巨灾保险试点的成功包括了六大方面,政府财政兜底,制度设计清晰合理。因此,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应当优先解决巨灾引发的人身伤亡以及政府的救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