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进入七月,各地高温天气持续不断。令一线工作人员以及办公室未安装空调的职工们苦不堪言。而据了解,
衡阳市高温津贴于本月开始发放,为期三个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
根据《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在7、8、9三个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今年湖南省的夏季
高温津贴仍按照去年下发的有关通知标准发放,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能低于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则每人每天6.9元。
据
衡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必须按要求同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物品和
高温津贴,仅仅只提供十滴水、藿香正气水等防暑药品是不能代替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将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目前,高温下工作中暑定为工伤。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
高温津贴。如出现企业拒不支付中暑治疗费用、工资等情况,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一旦中暑,用人单位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
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在7、8、9三个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