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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煤矿工人意外保险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17-08-25 21:53
  【摘要】总所周知,煤矿工人工作的风险很高,安全性低,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每一个煤矿工人都会购买一份煤矿工人意外保险。自去年以来,我省就已经提高了煤矿工人意外保险的补偿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新闻媒体者4月5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为进一步保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我省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提高全省煤矿工人意外保险补偿标准。

  根据省政府晋政办发〔2004〕33号文件的要求,全省煤矿工人意外保险工作已运行7年多时间,对工人工伤保险赔付、降低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减轻政府对煤矿事故善后处理的经济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提高的补偿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取得合法开采权的煤矿企业(含基建、技改矿井),并已办理了煤矿工人意外保险的井下作业人员和不固定井下作业的管理人员。

  煤矿工人意外保险补偿标准为:工亡职工一次性补偿由原来的每人6万元增加到15万元;1级~10级工残职工仍执行省政府晋政办发〔2004〕33号规定的比例,按工亡职工补偿新标准相应增加。补偿标准提高后,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被兼并的煤矿(原地方或乡镇煤矿等)缴费标准不变,仍分别维持每人每年120元和300元。2012年3月1日零时起发生的工伤事故,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我省提高煤矿工人意外保险补偿标准,这项措施可以更好的维护广大煤矿工人的权益。有利于提高广大煤矿工人面对风险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人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