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购买车辆的人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车辆保险也是必不可少。但是,大多数消费者仍不了解车损理赔的具体情况。下面小编就通过实际案例为您详细分析。
【案情回放】
2011年6月,张女士为其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余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
2012年4月12日,张女士所投保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责任认定,张女士对案外人死亡导致的损失承担40%赔偿责任。后张女士车损评定为61920元,车辆也按此金额进行了修复。张女士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认为应按合同约定 “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她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损损失、施救费、检验费等共计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车损评定为6万余元,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施救费、检验费等系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法院遂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请。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问:保险公司可否以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按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答:保险合同关于按责任比例赔付的约定,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上述条款履行过明确说明义务,依《保险法》规定,应认定该条款不生效。
同时,依照该约定,在交通事故中因过错较重而承担较高责任比例的当事人,反而会比相对谨慎驾驶、过错较低的当事人拿到更高的赔偿金额,不但违反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实质上亦将导致鼓励违法的不良社会后果。
【法辞典】
《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张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虽约定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实际上与《保险法》相悖,并且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应属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张女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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