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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续保”克服旧版的投保状况

更新时间:2009-01-05 14:40

    买商业医疗险可能会让要求你出示“社保卡”了,因为保险公司已经针对有无社保这两类风险有所差异的人群开发了不同的产品,在费率和理赔标准上有所差异。而且,医疗险将逐步增加保证续保功能,而且还可能有更多实惠哦!
  在以前,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所有商业医疗险产品中,尤其是涉及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产品中,一个拥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与一个没有社会保障的人,在费率和理赔标准上是没有任何差别的。而这两类人群的风险情是有差异的,所以这种“一视同仁”反而是对投保者的不公平。

  所以,在2006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健康险管理办法》中,中国保监会要求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各保险公司在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时,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保险公司也可以在医疗保险产品中约定,以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网络中进行医疗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此外,原来各家公司的短期医疗险是一年一续保,需要对客户年年核保。如果客户某一年身体健康状况不太理想就可能失去保障,也就是客户可能在最需要保险的时候失去保障,保险的功能与意义无法彰显。这次升级版医疗险纷纷增设“保证续保”功能,克服了原来这类产品的“硬伤”。

  如平安2007年新的附加医疗险虽然仍为一年期险种,但却提供一项新的承诺——五年保证续保。五年保证续保医疗险的出现较好避免了客户健康时有保障,生病时反而失去保障的尴尬局面。客户从投保开始,五年内无论健康状况好坏都会一直拥有医疗保障。五年期满,公司再根据客户情况,决定客户是否可以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期。

  太平洋安泰此次新推的两款附加险合同也增加了五年的保证续保期间。也就是说,被保险人连续投保(包括续保)每满五年,才需经公司重新审核并同意继续承保,只要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没有超过六十五周岁,那么续保期间就可以再延续五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公司将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理赔情况而拒绝投保人的续保要求、或对被保险人个别作加费或约定除外责任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