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投保时隐瞒了自己5年多的饮酒史,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虚假投保的金先生作出判决,不支持金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
今年36岁的金先生有个嗜好,每天喜欢喝上两口白酒。2005年10月15日,金先生感觉身体不适,前往上海瑞金医院检查身体,经化验显示肝功能生物指标异常。17日,金先生又前往长海医院就诊,19日住院治疗,入院及出院诊断为:“病毒性肝炎慢性、肝炎肝硬化;酒精性肝损害。”经住院治疗43天后金先生终于出院,前后共计花费了3万余元医疗费。
2006年1月23日,大病初愈的金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原来金先生曾经在四年前投保了一份“理财通”分红终身寿险及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和附加综合住院医疗保险。但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金先生的入院病历记载上赫然写着“有饮酒史5年,日均饮白酒250ml”。“根据我们的核保规则,像这样的饮酒属于重度饮酒的范畴,我们如果在他投保时知道这一情况,肯定会拒保。”保险公司表示。4月25日,保险公司以金先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通知金先生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并对金先生的理赔申请不予赔付。
法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金先生在保单上签字确认时应将饮酒情况的错误填写予以纠正,且金先生事实上并非如保单上填写的不饮酒,其病因也是酒精性肝损害,故法院认定金先生的行为应认定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法院最后没有支持金先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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