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居民对于养老保险非常关注。目前国家出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上海市实行此项制度。那么这项制度有哪些具体内容呢?下面就有小编为大家讲解一番。
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利于推进本市城镇化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暂行办法》实施后,上海市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搭建了统一的平台,有助于实现人口的流动性、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以及制度的公平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国家《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符合职工养老保险申领条件的,可将本人曾经参加过的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申领条件的,也可将本人曾经参加的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在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时,本市结合实际,对2014年7月1日之前曾参加过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实行了平稳衔接。本市在实施办法中明确,2014年7月1日前本人曾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由社保机构按本市原有规定实行一次性折算予以记录。本人到龄时,凡在职工养老保险申领养老金的,已折算并记录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与职工养老保险合并计算。
另外,本市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了城乡居保。为此,本市在贯彻实施国家《暂行办法》的同时,还参照同一原则,制定了小城镇社会保险与城乡居保制度衔接的具体办法。有关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具体问题,可以登录市人社局网查询或拨打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33咨询。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
为解决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称职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下称城乡居保)间的制度衔接问题,推进本市城镇化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人社部、财政部下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并于7月1日起实施。本市在转发并按国家规定实施《暂行办法》的同时,还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原有规定与国家办法的平稳过渡作了具体衔接。
1、哪些人员可以按《暂行办法》办理衔接手续?
答:在国家《暂行办法》实施后(即:自2014年7月1日起)申领养老金的人员,凡参加过职保和城乡居保的,无论是农业还是非农户籍,是在本地还是跨省市参保,其在两种制度间的参保权益均可在申领养老待遇时衔接。
2、参保人员何时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待达到城乡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3、制度衔接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的,根据国家规定,2014年7月1日以后,城乡居保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也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
4、参保人员应在何地申请办理衔接手续?
答:参保人员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的,在职保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的,在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5、衔接手续应按怎样的程序办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办结的,应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经审核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于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后,确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制度衔接手续的,本市的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可暂按已审核的数据向参保人员先行计发养老金。待手续办结后,如应计发的养老金高于原计发水平的,再补发差额部分。
6、如参保人员发生重复参保或重复领取待遇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重复参加职保和城乡居保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保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对于同时领取职保和城乡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保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7、《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按本市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相关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如何处理?其养老金的申领条件应如何认定?
答:为确保《暂行办法》实施前后的政策平稳衔接,本市在贯彻实施国家办法的同时,结合实际明确,2014年7月1日前参保人员曾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由市社保机构按本市原有规定实行一次性折算予以记录。折算的办法是,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的缴费按同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总额予以折算相应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员达到职保退休到龄时,如果职保缴费年限加上按规定可折算的年限满15年的,可转入职保,在职保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计发养老金时,可将已记录的折算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本人职保已计入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8、《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城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保制度衔接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如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未转移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上述参保人员,其暂未处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参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合并计算。
9、参加职保和小城镇社会保险(下称镇保)的人员,其在两种制度项下的参保权益应如何衔接?其养老金申领条件如何认定?
答:职保与镇保之间的制度衔接继续执行本市原有的折算办法。参加职保和镇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职保缴费年限加上按规定可折算的年限满15年的,可将本人参加镇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后,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如不满15年但符合镇保按月申领养老金条件的,可将本人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镇保,按照镇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落实社会保险法,解决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间的制度衔接问题,人社部、财政部下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本市于7月1日起实施。
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利于推进本市城镇化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有利于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后,本市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搭建了统一的平台,有助于实现人口的流动性、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以及制度的公平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国家《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符合职工养老保险申领条件的,可将本人曾经参加过的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申领条件的,也可将本人曾经参加的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在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时,本市结合实际,对2014年7月1日之前曾参加过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实行了平稳衔接。本市在实施办法中明确,2014年7月1日前本人曾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由社保机构按本市原有规定实行一次性折算予以记录。本人到龄时,凡在职工养老保险申领养老金的,已折算并记录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与职工养老保险合并计算。
另外,本市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了城乡居保。为此,本市在贯彻实施国家《暂行办法》的同时,还参照同一原则,制定了小城镇社会保险与城乡居保制度衔接的具体办法。
有关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具体问题,可以登录市人社局网查询或拨打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33咨询。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
为解决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称职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下称城乡居保)间的制度衔接问题,推进本市城镇化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人社部、财政部下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并于7月1日起实施。本市在转发并按国家规定实施《暂行办法》的同时,还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原有规定与国家办法的平稳过渡作了具体衔接。
1、哪些人员可以按《暂行办法》办理衔接手续?
答:在国家《暂行办法》实施后(即:自2014年7月1日起)申领养老金的人员,凡参加过职保和城乡居保的,无论是农业还是非农户籍,是在本地还是跨省市参保,其在两种制度间的参保权益均可在申领养老待遇时衔接。
2、参保人员何时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待达到城乡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3、制度衔接时,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的,根据国家规定,2014年7月1日以后,城乡居保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也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
4、参保人员应在何地申请办理衔接手续?
答:参保人员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的,在职保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的,在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5、衔接手续应按怎样的程序办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办结的,应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经审核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于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后,确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制度衔接手续的,本市的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可暂按已审核的数据向参保人员先行计发养老金。待手续办结后,如应计发的养老金高于原计发水平的,再补发差额部分。
6、如参保人员发生重复参保或重复领取待遇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重复参加职保和城乡居保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保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对于同时领取职保和城乡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保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7、《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按本市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相关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如何处理?其养老金的申领条件应如何认定?
答:为确保《暂行办法》实施前后的政策平稳衔接,本市在贯彻实施国家办法的同时,结合实际明确,2014年7月1日前参保人员曾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由市社保机构按本市原有规定实行一次性折算予以记录。折算的办法是,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的缴费按同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总额予以折算相应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员达到职保退休到龄时,如果职保缴费年限加上按规定可折算的年限满15年的,可转入职保,在职保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计发养老金时,可将已记录的折算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本人职保已计入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8、《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保制度衔接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如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未转移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上述参保人员,其暂未处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参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合并计算。
9、参加职保和小城镇社会保险(下称镇保)的人员,其在两种制度项下的参保权益应如何衔接?其养老金申领条件如何认定?
答:职保与镇保之间的制度衔接继续执行本市原有的折算办法。参加职保和镇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职保缴费年限加上按规定可折算的年限满15年的,可将本人参加镇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后,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如不满15年但符合镇保按月申领养老金条件的,可将本人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镇保,按照镇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慧择提示:根据上面描述可以知道,上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它主要是解决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间的制度衔接问题。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利于推动上海市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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