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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新挑战: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

更新时间:2014-07-04 10:35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规模逐渐壮大,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也需要得到开阔。近期,平安产险、大地财险、太保产险三家险企获准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所提供的基本服务无疑是传统的出口信用风险融资业务,即在客户的交易对手出现商业信用风险时对所引发的应收账款损失,按照协议予以赔偿。但是,在创新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下,保险公司、银行和出口商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利益共同体,脱离了传统的单边盈利模式,使得保险公司的市场角色也需要有所创新。另外,客户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变化是动态的,有时甚至是比较隐蔽的。客观上,客户对保险公司所提供的风险管理服务寄予了更多期望。而我国财险保险公司多年来实施保费收入导向型的发展模式,从根本上忽略了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管理专家的身份,风险管理服务意识和水平都有待提高。

  众所周知,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化业务,承保的风险单位——买方处于国外,因而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过程中需要了解多元的商业环境,熟悉买家所在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背景,了解其国家干预模式、外汇管制规定、法律体系、工会势力等其他险种无需考虑的风险因素。非信用证付款方式不仅要求保险公司熟悉国际商会URC522的统一托收规则,还要求保险公司能够了解各国金融市场的法律和惯例,这就对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事实上,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后,保险公司遇到的最直接的挑战就是人才匮乏。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在过去30年的业务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对车险市场的严重依赖,并且满足于现状而不思进取,使得其他险种的发展严重滞后。出口信用保险对业务人员的外语能力以及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法律知识的要求甚高,而国内高校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又鲜有兼顾国际经贸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所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人才匮乏的困境,在一定时期内将难以化解。

  值得注意的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的一个理由是为了弥补官方的中国信保承保能力相对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商业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主要取决于其资产和负债状况,增加资产或减少负债,可以增加承保能力,但这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借助再保险安排也可以增加其承保能力,但可能会形成对再保险市场的过度依赖。一个比较可行的国际经验是由几家保险公司组成承保共同体。或者,如果政府的政策性保险机构能在未来承担再保险人的角色,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商业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不足和承保风险过高这两个难题。事实上,美国进出口银行就扮演着商业出口信用保险再保险人的角色,对出口起到了促进和保障双重作用。

  另外,出口信用保险的追偿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很多赔案通过追偿和破产债权处置,可以追回货款或减少损失。成功的追偿工作也可将出口信用保险成本控制在可负担水平范围内。但出口信用保险的追偿工作难度大,涉及面极广,包括发生政治风险时的买家政府(如外汇管理机构),国外银行及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国外海关及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当地法院和律师等。而在我国财产险市场上,代位追偿权一直是保险公司不太愿意触及的一个领域,车险市场就曾一度出现“无责免赔”这种躲避追偿权的条款规定。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将彻底改变这一观念和习惯,这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文化是一个挑战。

  由于承保能力、业务经验、定价技术、巨灾风险等因素的制约,商业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对再保险市场会存在较大依赖。若没有政策性再保险的支持,恐怕难以快速发展。鉴于现阶段我国对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国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很有可能通过比例再保险分入的方式间接介入国内市场,国内商业保险公司有可能依赖于此,成为“出单公司”,从长期来看,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培育不利。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若能承担再保险人的角色,扶持国内商业保险公司的早期业务发展,对培育商业市场、激发市场活力、保护出口企业将十分有利。

  可以预见,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步伐必将越来越快。根据国际市场经验,中长期信用风险保险业务也有可能逐渐商业化,我国保险市场未来甚至会出现专营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能不再仅扮演损失赔款人的角色,还将成为融资创新产品的担保人,利用自身优势为客户提供国家风险或政治风险预警服务。可以肯定,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进程任重而道远。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化业务,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过程中需要了解多元的商业环境。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业务多元化,扩展国际视角,但也面临诸多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