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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提高职工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更新时间:2017-08-25 07:45
  【摘要】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职工医保问题也逐渐被重视起来。近年来,政府不断改善医保政策,为职工提供更好地保障。据悉,长春市医保局将调整职工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下面小编为您介绍详细情况。

  2013年长春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51564元,月平均工资为4297元。长春市医保局昨日下发通知,对长春市(含双阳区、九台市、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据悉,长春市医保局调整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长春市(含双阳区、九台市、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2014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2891元,下限调整为2578.2元。

  此项调整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各参保单位请于每月20日后,登录长春医保网站查询征缴通知单,按征缴通知单金额,按时足额缴费。

  据了解,长春市2013年职工医保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1568元,下限为2313.6元。今年缴费基数与去年相比,上限增加了1323元,下限增加了264.6元。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局公报》,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达26955元,工伤保险待遇相应提高。此项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长府办发﹝2003﹞92号文件规定,201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金额为2626.6元(含10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此项调整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员需在参保日期之前,按要求足额缴费。据了解,2013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金额为2367.33元(含10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今年缴费金额与去年相比增加259.27元。

  按照《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人社〔2014〕55号)规定,2014年度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480元提高为52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各级财政补助为32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315元提高为360元,个人缴费由35元提高为40元(各级财政补助为320元)。此项调整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带动下,职工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也随之增加,同时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也有所提高。不管怎样,意外事故随时可能发生,为更好地保障生命健康安全,小编提醒广大群众及时购买一份合适的保险,让您和您的家人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