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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时效为由拒缴社保不成立

更新时间:2017-08-26 09:42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生,公司越来越多,社会保险逐渐成熟,为了保障人们的权力,国家都会要求公司为员工购买一份社会保险,然而,事实情况并非如此,有不少的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下面将以具体案例为您解读,公司不能以时效为由拒缴社保。

  事件
  老李年逾50岁,10年前进城被市里的一家装潢公司招用,成为木工。可工作了10年,公司一直未给他上任何保险。经有关部门干预,三年前公司才给他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随着退休的临近,他了解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于是,他提出让公司给他补缴前7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但公司不予理睬。他到当地社保部门投诉,接待人员表示“时效”过了,不予受理。

  请问,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也要受“时效”限制吗?

  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缴纳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单纯的“工资争议”,不应受到该条关于“时效”限制。正因为缴纳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63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同时,该法第85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外,可以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有关行政部门可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时效为由拒缴社保是行不通的。为了让员工能够享有社保带来的福利,除了要求公司必须为每一个员工购买社保意外,社保机构也要加对其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