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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取代旅游意外保险

更新时间:2009-01-04 15:16

     经查阅,我国《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于2001年9月1日起施行,要求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国家旅游局1997年5月13日发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旅行社应当对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二)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三)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四)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

  (五)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六)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七)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