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险企偿付指标虚高 双管齐下“挤泡沫”

更新时间:2017-08-28 08:59

  【摘要】继接连发文预警债权投资计划潜在风险、排查内幕交易等投资操作风险之后,保监会再次将监管之手伸向了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领域。如是粉饰报表的伎俩,却最终难逃监管“法眼”,一场挤压保险公司偿付指标“泡沫”的行动正悄然展开。

  部分险企偿付指标或虚高
  作为风险防范的“牛鼻子”,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近年来保险监管的核心。而每季末的偿付能力指标,也成了各保险公司能否继续开展承保及投资业务、开设分支机构的重要标尺。偿付能力于各险企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然而,不断扩张的地域版图、“疯”销的高现金价值保险、踉跄下跌的股票市场,这些因子汇聚在一起,正不断“吞噬”着保险公司的资本,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节节下滑,亟待“输血”。
  媒体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最常见的股东增资短期未果之下,一些保险公司通过不动产(主要是投资性房地产)再评估、利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方式,达到了增加资本、提升偿付能力水平的目的。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些达标的偿付能力,不排除存在虚高、有泡沫的可能性。一位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告诉媒体,根据新会计准则,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方式,保险公司可以在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两者中选其一,而一旦选择了后者,就不能再更改为前者。
  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在国际保险业是趋势所向。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一些保险公司利用甚至可能滥用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对其所投资的房地产进行再评估增值,最终实现偿付能力提升、粉饰报表的目的。
  一家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举例说,比如,一个地产项目成本是1亿,保险公司每隔一段时间就对这个项目进行再评估,可能会评估到2亿、3亿甚至更高,对资本的增加、偿付能力水平的提升马上会有体现。“但这只是基于地产增值预期下的假设,且这样的再评估不排除有水分。这也同时折射出国内地产评估市场的混乱,而导致有洞可钻。”
  手段本身或不存在违规之处,但背后隐藏的风险不容忽视:纸面上的财富,掩盖了保险公司实际资产水平,于此体现的偿付能力指标并非真实。在不动产价格上升通道中,这样的担忧或许庸人自扰;但若不动产进入下行通道,情况则正好相反,偿付能力的“泡沫”便会显现。

  监管双管齐下“挤泡沫”
  对于险企利用地产再评估粉饰报表的现象,保监会已经开始有所行动。
  本报媒体昨日从权威渠道独家获悉,一方面,保监会近日内部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暂停执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政策,以防范风险;另一方面,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偿付能力认可标准进行统一规定,相关征求意见稿日前已下发。
  投资性房地产通常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而有之而持有的房地产。根据本报拿到的《通知》所述,此次清理和规范的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包括保险公司以物权方式直接持有的、通过设立或入股项目公司间接持有的。持有上述房地产的保险公司,须在6月5日前向保监会报送每项投资性房地产持有目的和意图等证明文件。
  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报送的投资性房地产逐项审核,对不符合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将责令保险公司调整会计报表账面价值和偿付能力报表认可价值,并区分问题性质确定是否对以前各期偿付能力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目前,保监会正在修订投资性房地产的偿付能力资产认可标准,此项工作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根据《通知》要求,在新的认可标准发布实施和本次清理工作完成前,各保险公司应暂停执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政策,具体要求为:已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以2014年3月31日账面余额为基准,不得再确认新的评估增值;采用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改用公允价值计量。
  而从本报拿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4 号:投资性房地产》征求意见稿来看: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同时对于房地产估价机构有较严格的资质要求。
  “这些规定可能都只是过渡性的监管政策,待寿险公司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出台后,将以此为准绳。”据知情人士透露,按计划,寿险公司“偿二代”标准将在6月底形成一个征求意见稿,9月底前开展寿险行业的整体测试。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业内人士解读称,保监会“双管齐下”的举动,可起到对虚高的偿付指标“挤泡沫”的作用,同时可借此引导保险公司理性投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