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旅游保险及新移民医疗保险计划
Visits to Canada Insurance
(自2006年4月10日起实行)
此计划专为不享受省政府健康保障计划之投保人而设计
重要提示:
一 此项保险计划具有当前全加境内最好的受保范围和深受好评的索赔服务。尽管如此,我们提醒大家特别注意了解保险条例中有关“ Stable Chronic Condition”, “ 稳定的慢性病症” 的规定。
二 投保期限最好与受保人在加拿大停留的时间一致。如无法确定行程,建议一次投保时间选择尽量长的保期为佳。因为每次续保前的180天期间出现的病症,在续保后不再受保。
三 保费以投保人的年龄及投保金额按天计算,不再计税。续保时无论是否发生过索赔,其费率不变。如中途退保,需提供出境证明(回国机票)等材料。若无索赔纪录,保险公司将余下天数的保费扣除$25元管理费后退还。
四 受保人在出外旅行时,应随身携带保险材料,在需要时可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本代理公司建议顾客在可能的情况下,受保人如就医或索赔之前致电本公司。我们将提醒顾客应注意的事项及相关建议等。
**** 保险条例概要 ****
(仅供参考, 内容以英文保单为准)
受理保险的前提条件
投保人未出现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况时,保险公司才可受理其保险申请。
a. 被医生确认不适合旅行者;
b. 被诊断为仅有两年以下存活期的疾病晚期患者;
c. 是一个需要透析( dialysis) 治疗的肾病患者;
d. 在投保前十二个月期间,使用过家庭输氧的人。
在保险生效日至到期日(或离开加拿大的时间)期间, 受保人如出现突发性的疾病或意外身体伤害, 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在保险规定的范围内, 保险公司将赔偿最多不超过所投保的限额。在等候期间 (Waiting Period) 此保险将不受理与疾病有关的索赔,但如发生意外身体伤害则在保险范围内。
投保人由于任何原因而改变入境时间,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受保范围 (由突发性疾病及意外身体伤害所引起的)
1. 接受医生紧急医疗处理费用,包括医院标准病房的住院费用(但不包括康复性,护理性及健康疗养类住所费用)。
2. 医疗, 住院及门诊的治疗费用. (不包括法律明确规定所限制的)
3. 注册护士的护理费用,以及租用医生指定的有关医疗器材的费用, 最高不超过$5,000元.
4. 医生指定的专科医生的治疗费用(如注册手脚病医生, 脊柱按摩师, 整骨治疗师, 物理治疗医师等), 不超过$1,000元.
5. 医生指定进行的诊断检查费用, 包括X光, 超声波,实验室检查等非住院的门诊费用最高为$1,000元; 住院在24小时以上者则无此限制.
6. 急救车的费用.
7. 医生开出的处方药费最多$500元. 住院期间用药无此限制.
8. 如受保人去世,包括有关法律文件费用, 遗体处理并运送返回原居住地的费用最高$5,000元(不负责棺木费用).如受保人的遗体在加拿大, 美国火化或埋葬, 最高赔偿额为$1,500元.
9. 必要时,在紧急抢救后,鉴于受保人的健康状况,由医生建议,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安排的, 有关受保人返回原居住地飞机上所必需的担架费以及有关合理的护理费用等.
10. 由于意外的直接撞击等原因所造成的, 必须进行的医治或修复牙齿(假牙)的费用不超过$1,000元.
11. 其他原因导致的必须进行紧急治疗牙齿(不包括补牙),须紧急修复假牙的费用最高$300元(任何12个月期间).
12. 保险公司要求医院, 医生提供的有关医疗报告之费用; 但不包括受保人就诊时医生提供报告所要求支付的费用(如填写索赔表的费用).
非受保范围
1. 任何疾病及身体伤害业已存在或出现在每期保险生效日(包括不间断的续保)前180天内所产生的费用. 此保险之未可预见的紧急疾病或身体伤害不包括:
a. 曾经接受过治疗的病症; 或,
b. 曾经服用过药物的疾病和身体受伤等; 或,
c. 对已有的症状正常人应寻求诊治的.
例外,上述不受保范围,不适用于已 "稳定的慢性病症",如
a . 当保险生效时,受保人年龄在70岁以下;
b. 受保人的年龄在70至85岁之间,并支付有关保费购买了 "稳定的慢性病症"保险.
c. "稳定的慢性病症"保险不适用于86周岁以上的投保人.
如此种 "稳定的慢性病症"在受保期内突然发作,需进行紧急治疗时,有关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保险条例规定理赔.
注: "稳定的慢性病症"意为:
i. 这种病症根据医生的治疗及服药等已得到控制;在保险生效日前180天期间,该 病症没有新的症状出现或发生变化,并未因此种病症住院, 也未改变治疗方法和药物,药量等.( 由于健康状况转好,经医生许可, 减少治疗或停止治疗以及减轻药量或停止服药,都不视为改变治疗方法和更改药物,药量).
ii. 此种病症出现于保险生效日前180天以上, 根据医生的诊断,在受保前180天期间,该病症不需要继续进行治疗的情况.
2. 故意自伤,自杀,或企图自杀;
3. 该病症的引起是由于错误使用药物及酒类;
4. 职业体育活动,登山,水下活动,跳伞以及任何类型的比赛等活动所造成的意外伤害;
5. 怀孕,流产,生育以及与这些有关的并发疾病;
6. 出生30天内的婴儿;
7. 战争,恐怖事件等;
8. 自选的,非紧急的或进行美容的手术;
9. 自选的,非紧急的医疗护理及处置费用;
10. 保险生效前或在等候期内已接受治疗的费用及其延续费用;
11. 有关眼镜,助听器等方面的费用;
12. 受保人有关申请移民或申请签证延期之健康检查的费用;
13. 前往接受治疗的旅行,住宿的费用;
14. 与精神,情绪方面有关的疾病;
15. 常规的健康检查及各种治疗费用(包括药费)用于控制或保持已有的 "稳定的慢性病症".
如受保人取得加拿大移民或难民身份,此项保险将在受保人之政府医疗保障计划生效日起终止。
受保地域
1. 加拿大全国(可在任何挂牌的医院,诊所,家庭医生处就医.但不包括中医)
2. 其他不包括受保人原居住的国家和地区(需符合下列条件).
A 旅程必须由加拿大出发,再返回加拿大;
B 受保人不是其国的永久居民;
C 在不间断的保单有效期内百分之五十以上时间留居在加拿大;
D 在该国或地区的总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
保险额度
投保额为该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额度(不限就医次数).但请注意保单规定的有关单项赔偿限制.
自费部分
每种病症或每一意外受伤的累计治疗费用首$50元由受保人自付.
86周岁(按投保生效日计算)以上的受保人自付额为$500元.
受保条件(重要部分):
A. 如受保人的突发性病症或意外受伤得到初步诊断, 治疗后, 医生确认受保人的
健康状况能够返回原居住地时, 保险公司将负责其回程的交通费用 (认为合理部分).
如果受保人选择留在加拿大,保险公司可做出停止赔偿由病情稳定后的医疗费用.在此
情况下, 受保人将得到保险公司的书面通知.
B. 在申请索赔发生后, 保险公司将不再退还受保人未用的部分保费 (如提前回
国等). 如未有索赔发生,而申请中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收取$25手续费.
C. 任何一种疾病或意外受伤的持续治疗之保险索赔, 将在首先出现的下列情况
之一时终止:
a) 医生认为受保人康复后;
b) 自首次就诊该病症或意外事故受伤发生日起365天之后;
c) 保险金额用完后.
保单生效时间
此计划于抵达加拿大之前,或在抵达后任何时间皆可申请,于下列时间生效:
a) 如旅客进入加拿大境前已购买了保险, 该保险于入境后立即生效. 如受保人从原住地直接不间断来到加拿大, 则此保险自受保人离开其原居住国时开始有效.
b) 若保险购买于受保人进入加拿大境内之后, 保险生效时间则按有关等候期的规定执行. 保费计算从申请日开始.
每份保单期限不能超过365天。若有需要须办理另一份新保单。86周岁以上的投保人最长可申请180天的保险(从原居住国到加拿大入境起计算). 一位受保人在同一时间只可购买一份保单. 保费计算包括生效日及到期日. 保险到期时间为到期日的11:59pm(当地时间)或受保人离开加拿大的时间. 保险合同被中途取消时(如提前离开加拿大), 需付管理费$25元, 其余未用保费退给投保人( 需在受保人离境前办理,如有索赔发生则不再退款), 其保单原件退回保险公司.
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非个人因素),所乘坐的交通工具使受保人无法按原计划离境,本保险计划自动延长最多72小时。
等候期
a) 当受保人在进入加拿大境内之后30天内投保时,该受保人如因疾病(不包括意外受伤) 就诊,只有在保险生效72小时以后发生的费用才可得到赔偿.
b) 如受保人在入境后30天以后方才投保的话,则自保险生效7天以后, 由于疾病(不包括意外受伤)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才予赔偿.
c) 86周岁以上的投保人如在如入境后才购买保险, 不论距入境时间多长,其15天后由于疾病(不包括意外受伤)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才予赔偿.
d) 如购买在受保人入境之前,便无等候期.
d) 若办理再次投保于前次保单到期之前,并且未提高保险金额的话, 无等候期.
e) 如保险期中断, 再次投保于入境30天后, 同样自保险生效7天以后, 由于疾病(不包括意外受伤)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才予赔偿.
* 特别强调, 当再次购买保险时(包括不间断续签保单), 不论受保人是否选择新的保险金额, 保险的所有条件(如180天的计算等)将重新开始. 若在首次保险期间已有就医纪录,在下次的保险条件中, 将作为已存疾病对待, 不在受保范围. 所以,首次投保期限越长将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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