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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将省属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更新时间:2014-05-28 10:44

  【摘要】为了更好地完善本省属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也为了扩大本省属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范围,近日,合肥市人社局决定,将驻合肥市的省属事业单位纳入合肥市工伤保险范围,即日起可办理相关业务。

  据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驻肥省属事业单位将纳入合肥市工伤保险范围。目前,省财政厅已将2013年、 2014年度驻肥省属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拨至合肥市社保专户,即日起,驻肥省属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在2013年、2014年已受到事故伤害尚未完成认定的单位职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根据相关条例和办法,职工发生事故伤害,首先应在事故发生2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快报(可电话快报),并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办理工伤认定。

  在没有纳入工伤保险以前,倘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是由单位来解决相关费用。如今,纳入工伤保险后,工伤待遇如何申报呢?据介绍,待遇申报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伤残补偿待遇、工亡补偿待遇等,准备好材料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合肥市人社局决定,将驻合肥市的省属事业单位纳入合肥市工伤保险范围,即日起可办理相关业务,有利于扩大省属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