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增城市某国际学校为外籍雇员支付境外保险费而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增城市地税稽查局责成补代扣代缴2005-2006年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16.88万元。
据介绍,增城地税稽查局对该学校账目检查时发现,该学校于2005-2006年在“福利费-保险”
科目中列支外籍雇员保险费用合计73.6万元,经核查该保险费用为该学校为其外籍雇员向境外保险公司购买的商业保险费用,未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应并入雇员当月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悉,该文件同时规定: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如果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的工资薪金中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上述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的内容包括: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社会保障法规,如果按有关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应到其有关政府部门登记的,还应报送登记(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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