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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如何分清保险合同“终止”与“中止”

更新时间:2014-05-20 14:29

  【摘要】我们都知道中国的语言博大精深,在做学问上不仅要求语言用词严谨,要咬文嚼字,在保险行业也是如此。生活中还是有不少保险消费者分不清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一旦发生“预料之外”的状况,往往就没了方向。因此,有必要把这两类概念厘清。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我的朋友2008年8月买了一份终身重疾险,保额20万元,年交2300元,交费期20年。他每年按时交纳保费,只有去年因故未交。上个月,朋友被诊断患了恶性肿瘤,马上把保费存入指定账户,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方却说超过交费宽限期,目前还不能赔。这是什么意思?现在他的合同到底属于"终止"还是"中止"状态?”

  两类概念当厘清
  什么是保险合同终止?这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拿网友的朋友所投保的终身重疾险来说,此类人身保险合同若要终止,一般有三种原因:首先是保险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如意外伤害保险(同属人身保险范畴)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未遭受意外事故,生存至保险期满等。其次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合同即告终止。第三种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严重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退保,领取退保金使合同终止等。
  至于保险合同中止,则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保险人不得不采取停止合同效力,不再承担保险责任的措施。很显然,网友的朋友就属于这种情况,因为对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来说,在支付首期保费后,若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其余保险费超过规定期限(一般为60天),保险合同效力就会自动中止。权衡选择“中止”方式
  当然,哪怕保险合同中止,投保人也不必忧心忡忡,以为从此失去保障。因为,中止只是临时性措施,保险合同的效力虽然暂停,但合同依然存在,待中止事由消失后还可继续履行。如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被保险人要想重新获得保险保障,有两种方式可选,一种是在终止原合同后重新投保。另一种是在中止合同效力的两年内申请复效,并补交中止期间的保费及利息,在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合同效力即可恢复。
  不过,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这两种取消合同“中止”的方式各有千秋。其中,重新投保的好处是,保险期限从订立新合同时开始,缺点是重新投保时按年龄计算保费,费用会高于原合同。而申请复效的好处是,复效时保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缺点是中止期间连续计算在保险期限内,等于缩短保险期限,且不能获得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障。权衡这两种方式的利弊,保险业内人士建议,若是年纪较轻的投保人,可以采取终止原合同,订立新合同的方法,因为年轻,重新投保也增加不了多少保费,保险期限却可重新开始。若投保人年龄较大,重新投保可能比原合同保费高得多,或者已经超过保险人可以承保的年龄,因此,还是采取申请复效的方法更为妥当。此外,保险合同中止后,也有可能发生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效力一直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对此,投保人需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生活中还是有不少保险消费者分不清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一旦发生“预料之外”的状况,往往就没了方向。因此,有必要把这两类概念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