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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财险存在违法行为 保监会对其进行处罚

更新时间:2017-08-27 23:52

  【摘要】保监会对保险业的监管是非常严格的,积极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准则进行,民安财险由于其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保监会对其进行了依法处决,对其相关的负责人进行了处罚。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保监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民安财险”)给予警告并罚款31万元,对民安财险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新利、当事人王磊分别给予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

  经查,民安财险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民安财险将质押在某银行的10.1亿元存款计入认可资产,不符合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关于被质押资产不得作为认可资产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2012年度偿付能力报告认可资产虚增。
  时任民安财险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新利、时任民安财险分管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王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2011年11月底至2012年末,民安财险在不符合保监会规定资质的两家银行存款,并于2012年9月至11月,将在其中一家银行的存款进行质押,为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民安财险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应当选择信用评级良好的银行办理存款以及保险资金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时任民安财险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新利、时任民安财险分管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王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一是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2011年以来股东会的议事事项未包含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等议案,股东会资料不完整;监事会人数不符合公司规定,2011年以来未召开监事会会议;2011年11月以来多名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未审计;支付有关大额预付购房款和设备采购款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等。二是业务和财务管理方面。2012年,向不符合保监会监管要求的财险公司分出再保险业务;对业务数据未及时更新,导致2012年第四季度商业车险再保后已决赔款的财务口径与业务口径不一致;2011年6月,未经保监会批准,将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定期存款变更为活期存款等。三是资金运用方面。民安财险未按照保监会监管要求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系统;2012年9月,民安财险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情况下,修改委托投资指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对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
  保监会认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2012年度偿付能力有关报告、公司关于存款银行资质说明、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上述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保监会作出如下处罚:
  一、民安财险偿付能力报告编制不符合监管规定,导致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决定对民安财险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决定对王新利、王磊分别警告并各罚款两万元。
  二、民安财险在不符合监管规定资质的银行存款并将部分存款质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决定对民安财险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决定对王新利、王磊分别警告并各罚款1万元。
  三、民安财险内部管控不严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决定对民安财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

  慧择提示:民安财险由于其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以及内部管控不严格等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保监会对其进行处罚是为了推进其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坚决杜绝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