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阿宝叔求助了保险法律专家安子小姐姐所撰。关于保险的7个「期」,犹豫期、等待期、宽限期…我相信大家听起来都满脸问号,每次到用的时候才会去仔细查证其中的区别。今天一篇文就给大家全说明白啦,7个「期」到底怎么用不管看不看得懂,先收藏起来再说~
(图源pexels)
在购买保险中,我们经常会听到犹豫期、等待期、观察期等各种“期”,作为非科班出生的你是不是“傻傻分不清呢”,不仅分不清,更加不知道这些“期”对作为投保人的自己到底有什么用。
今天我就来给大家小小地科普一下。
1、犹豫期
犹豫期应该是我们最常听到的,我们也称之为购买保险的“后悔药”,主要存在于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保险产品中,一般设置有10天、15天、20天。
它的作用在于合同生效后犹豫期内,如果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保障的内容与自己的需求不匹配,可以在此期间内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会无息退还全部所交保险费给到投保人。
若超过该期间退保,损失会很大,所以一定要慎重哦。
2、等待期
等待期常见于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中,为非意外责任的标配,主要是防范被保险人带病投保的风险;意外出险没有等待期一说。
等待期一般设置有30天(医疗险中常见)、60天或90天或180天(重疾险中常见)、1年(新的保险产品较少见)。
在等待期内出险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理赔结果,在没有查及投保前疾病的情况下,一般重疾险是拒赔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医疗险是拒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也有部分投保人在知道等待期内已经确诊重疾的情况下不申请理赔,继续缴纳保费保持保险合同有效,后续再因其他重疾出险或者身故出险时再申请理赔,当然这种连续不同重疾出险的概率相对较小。
3、宽限期
宽限期简而言之就是“荷包紧张了,你可以最多迟60天交保费”,因此宽限期存在于长期险中,天数为60天,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然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后仍然没有支付保险费,那么合同就会中止。
4、复效期
复效期是两年,意思是投保人两年内未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中止(注意是“中止”不是“终止”),该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赔付的哦。
两年内申请保险合同复效,在满足保险公司复效健康告知的情况下,补交欠缴的保费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但是超过两年申请复效,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当然也会退还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的现金价值。
因此,按时缴费,不让保单失效才是靠谱的。
5、观察期
观察期一般存在于伤残给付中,伤残的评定时机以身体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一般损伤为3-6个月,颅脑及神经系统损伤为6月-1年,因此我们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看到一般瘫痪是要到180天后才能申请理赔,语言能力丧失1年后申请理赔。
因此需要注意,在身体尚未恢复稳定前,提前进行伤残鉴定可能会导致重疾和轻症的差别,存在保险公司不认可情形。
6、抗辩期
抗辩期是2009年加入到保险法中的,期间是两年。其实质是为了保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交了多年保费之后,保险公司仍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偿。
但是也有部分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过度或者错误使用,比如投保前已经罹患重大疾病,过了两年后申请理赔。其实这个是不能赔付的,因为不是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是合同会继续有效,可以申请除投保前已患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
也有部分投保人投保前已有相应的疾病症状,且两年内确诊重大疾病,但是在两年后申请理赔。其实此种情况也是有极大可能不赔付的,甚至还有可能解除保险合同。因为两年的抗辩期是以出险时间为准的,不是以理赔申请时间为准的。
7、合同解除权丧失期
该期间是30天,意思是抗辩期内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存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的疾病或者其他影响保险合同费率的重要事实,保险公司在30天内没有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那么保险公司就丧失了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也就是说过了30天保险公司还不解除合同,即使知道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存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因此,我们会发现,尤其是在两年内申请理赔的,一般保险公司在抗辩期内即使没有调查到权威投保前疾病证据,即使理赔结论还不确定,保险公司也会在30日内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当然,作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遇到保险公司没有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也要为自己争取权利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