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以为,保险避债是这么回事→买了保险的钱,即使有债务,也不会用来抵债。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说法的源头:《保险法》第23条第3款,它是这么说的。
(图片来源:《保险法》)
保险金指的是啥呢?
是被保人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赔给受益人的那笔钱,而不是用来买保险的钱。
比如购买了终身寿险后,被保人身故了,被保人的配偶能得到一笔身故保险金。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合法权利,领取的保险金不必用来偿还被保人(也是欠债人)的债务。
但不代表欠的钱就不用还了,如果家里还有其他财产,还是要用来还债的。
但如果受益人还没有开始领取保险金,或者保单还有剩余的现金价值呢?也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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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投保人(也是欠债人)在世。
保单不一定会被强制执行,不同地方不一样。
有的法院认为,退保之后的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责任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比如浙江高院,它就规定:如果投保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解除合同的,法院可以直接扣划。
详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
而有的法院则认为,法院不能强制投保人解除,但前提是保单指定了受益人而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欠钱不还的那个)。比如广东高院。
详见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年3月3日)。
所以,现在对于这个问题,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咱们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毕竟已经有一些城市明确了,人身险产品可强制执行。比如上海和泉州,一旦需要强制执行,法院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协助。
上海市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和8家保险机构达成了《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
明确表示,人民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依法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协助冻结或协助扣划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保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泉州市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泉州银保监分局、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签署《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协助执行机制的备忘录》,就强化执行协助、破除信息壁垒、贯通对接渠道、提升工作质效等方面达成共识。
所以强制执行这个事,在法律界还是有不少先例的。我们也难保遇到的那个法院,法官特别仁慈一些,把保单给我们留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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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投保人(也是欠债人)去世了。
受益人想要顺利拿到保险金,也需要注意3点。
1、购买保险资金须是正当收入
如果是非法转移财产,法院照样可以冻结保险。而如果是在财务状况恶化后才投保,也会有转移财产之嫌,保险合同可能会被判无效。
2、最好指定受益人
如果没有指定,投保人身故之后,保险金会按照遗产处理。而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要先偿还债务后继承,如果债务较多,还有可能拿不到遗产。
3、选好受益人
最好指定孩子为受益人,如果指定配偶为受益人,保单的保险金仍然可能需要偿还共同债务。
欠钱还债,天经地义。这个生意失败了,想想别的路子找钱,咱罗老师不是做得挺好吗?
真担心家里不小心破产,孩子生计没着落,也应该未雨绸缪,早早做好资产隔离。千万不要等到家里经济情况出现危机了,才想起来要做,就真的有点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