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obal Fun Travel (For Visa) - Huize Travel Insurance Plan
China Pacific Property Insurance Co.,Ltd.
Insurance Plan
Notice of Insurance
Insurance Plan
Insurance Benefits
Sum Insured (RMB)
Accidental death and disability
100,000
Medical reimbursement (outpatient and inpatient)
300,000
Compassionate visit
20,000
Emergency medical evacuation and repatriation
1,000,000
Escort of minors
20,000
Repatriation of remains
100,000
More Details
Notice of Insurance
Period
Premium (RMB)
1-3 Days
70
4 Days
88
5 Days
108
6 Days
120
7 Days
131
More period options are available when you apply for this product.
投保须知
1.
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
产品条款
费率表
保险金赔付比例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2.
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
产品条款
、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3.
本产品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无锡、常州、浙江、温州、宁波、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山东、青岛、苏州、河南、湖北、湖南、广东、东莞、深圳、海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宁夏、青海、西藏有分支机构。
4.
本保险计划所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相关事项均以《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其附加险条款为准。
5.
本产品承保年龄为1至69周岁(含1和69周岁),以保单生效时的周岁年龄为准。被保险人常住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6.
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10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超过上述规定,则以上述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7.
在同一保险期间,每位被保险人投保同一产品(包括同一产品的同一计划或不同计划)限投保一份,如果投保了多份同一计划,以最先投保之保单为有效,其余部分视为无效,保险费将无息退还;如果投保了多份不同计划,以意外伤害保额最高之保单为有效,其余部分视为无效,保险费将无息退还。
8.
本保险仅承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境外地区(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行期间的保险责任。
9.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前往或途径索马里、利比亚、利比里亚、叙利亚、阿富汗、南北苏丹、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中非、也门,巴勒斯坦以及投保时已经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或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10.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外籍人士购买本产品需满足:在中国境内要有工作证或居住证。不承保回原国籍。
11.
本保险为本保险单所载之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提供24小时的保险保障,涵盖地区包括但不仅限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以及所有申根国家包括但不仅限于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波兰、捷克、爱沙尼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公国、法属波利尼西亚及马耳他等国家和地区。
12.
被保险人故意做出的危险性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危险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听从导游、领队、教练或现场安全人员的要求及劝阻;违反景区或当地的警示/禁令标示;违规进入国家或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的线路或地区等。
13.
若同一个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多份综合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14.
本保单旅行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扣除200元免赔额后按80%赔付;旅行遗体或骨灰送返中丧葬慰问金以20000元为限。
15.
本产品相关条款备案编号:太保(备案)[2009]N88号、(太保财险)(备-健康)[2013](附)500号、(太保财险)(备-意外)[2013](附)461号、(太保财险)(备-健康)[2013](附)446号、(太保财险)(备-健康)[2013](附)451号、(太保财险)(备-健康)[2013](附)459号
保障详情
基本保额
意外身故及伤残
1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若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医疗费用(含门、急诊及住院)
3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自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费用,在扣除2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200元免赔,按80%比例赔付)
家属慰问探访费用
2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险合同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在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连续住院七天以上,且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探望必要的,保险公司赔偿探望实际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但以该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紧急医疗转运及送返
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医疗运送和送返,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未成年人送返费用(被保险人须为成年人)
2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突发急性病发生紧急医疗转运或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含)或约定年龄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轮船、火车、汽车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经最短路径返回其常住地,保险公司负责承担一名未成年子女的返程交通费用,但被保险人原有交通费用票据应交由保险公司处理。必要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护送该未成年子女返回常住地并由保险人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旅行遗体或骨灰送返
1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险合同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造成身故,保险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承担遗体或骨灰送返救援服务责任及相关费用,本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条款
主条款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附加条款
附加旅行遗体或骨灰送返保险条款
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转运及送返保险条款
附加旅行异地亲属探望费用保险条款
附加旅行随行未成年人送返保险条款
附加旅行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保险金赔付比例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