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随行未成年人送返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备-健康)[2013](附)451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旅行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突发急性病发生紧急医疗转运或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含)或约定年龄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轮船、火车、汽车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经最短路径返回其常住地,保险人负责承担一名未成年子女的返程交通费用,但被保险人原有交通费用票据应交由保险人处理。必要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护送该未成年子女返回常住地并由保险人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肿瘤;
2、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3、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4、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5. 任何器官移植或捐献、精神或心理障碍的治疗、定期或长期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美容手术。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1、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2、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3、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4、未经保险人或救援服务机构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
5、门急诊和常规性、预防性、检查性、疗养性住院;
6、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7、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
第七条 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1、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2、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3、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第八条 除事先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外,保险人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被保险人在出发前已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告为紧急状态的国家和地区所发生的任何保险责任和相关费用,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的国家和地区(含其领地或者属地)所发生的任何保险责任及相关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赔偿处理
第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以下单证: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
3、交通费用支出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原件;
4、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