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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爱倍至保险责任介绍

更新时间:2018-06-04 11:31

  【摘要】招商仁和爱倍至是一款性价比高的重疾险产品,深受消费者青睐,在购买产品时需要详细了解保险责任,确保和所需一致。据悉,招商仁和爱倍至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以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5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且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被同时确诊发生多项轻症疾病,或多次发生合同定义的同一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招商仁和爱倍至保险责任介绍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二次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三次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关于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是指合同“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的恶性肿瘤。 (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关于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是指合同“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中除恶性肿瘤以外的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前已经确诊了恶性肿瘤,则对于最近一次确诊恶性肿瘤一年内所确诊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与最近一次恶性肿瘤的确诊时间间隔一年(含)以上的其他项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仍按照本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一年内所确诊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与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时间间隔一年(含)以上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本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其中,对于间隔一年(含)后的第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视作“恶性肿瘤保险金”条款中所称的“初次发生”。 若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则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交费期间内确诊轻症可免交余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交费期间内初次确诊重大疾病可免交余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慧择提示:招商仁和爱倍至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以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产品保障全面,因此消费者可以结合需求和保障内容作考量选购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