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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定期保险组合计划免责条款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16 14:29

  【摘要】对于购买过保险的消费者来说,肯定都知道保险免责条款。如果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注意阅读保险免责条款,之后是很容易发生理赔纠纷的。那么,小编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国寿康宁定期保险组合计划的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慧择提示:国寿康宁定期保险组合计划免责条款包含哪些?国寿康宁定期保险组合计划责任免除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等情况,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