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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汇总

更新时间:2017-03-16 14:22

  【摘要】作为黑龙江省社保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历来备受当地政府和老百姓们的关注。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16年10月1日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调整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另外,早在2013年底,黑龙江省就扩大了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面,将农村、外省户籍人员,劳动年龄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让更多的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也能享受到更好的养老保障待遇。

  一、上调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哈尔滨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进行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80元/月的基础上,增加10元,提高至90元/月。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葬补助制度,对参保人员死亡的,从财政资金中向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给付丧葬补助,标准为3个月基础养老金。政策调整增加的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农村户籍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早在2013年12月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就调整了养老保险五项参保缴费政策,允许农村户籍、外省户籍人员凭暂住证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允许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从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起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允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允许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过这些举措,让更多的黑龙江省农村居民能够轻松在务工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国家政府部门提供的养老保障。而在2017年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尚未对此进行改动之前,该政策仍继续有效。

  慧择提示:在2017年新的养老保险政策尚未出台之前,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仍按照之前推出的各项政策执行,即黑龙江省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80元/月的基础上,增加10元,提高至90元/月。另外,黑龙江农村户口居民、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居民可以自由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更好的养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