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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上职业病 工伤认定需要有条件

更新时间:2015-11-30 10:00
  【摘要】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加,很多人在工作中都会患上职业病。近期,一名张先生,去年因为工作原因患上了职业病,想要申请工伤认定,但是人社局对他的申请不予理睬,患上职业病,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证?

  张先生申请工伤认定未受理
  53岁的张先生曾在当地一煤矿企业务工多年,去年他感觉到身体非常不适,经医院诊断,张先生因为工作原因患有矽肺。医院为他开具了“矽肺三期”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张先生考虑到自己的病情严重,并且是因为长期工作的原因引起的,他希望通过申请工伤认定获得赔偿。
  今年3月份,张先生向当地的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但人社局对他的申请没有给予受理。人社局告诉他,由于张先生所在的煤矿企业2005年因违规就已经关闭了,工商行政部门还依法吊销了其营业执照,根据相关条例,企业在被关闭,营业执照也被吊销的情况下,工伤认定申请不能予以受理。
  对人社局的这一说法,张先生并不认同。多次交涉后,张先生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煤矿企业已进行了一次性赔偿
  原来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因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属于职业病,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而在本案中,张先生经医院诊断确认为职业病,而人社局不予受理的做法却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原来进行申请工伤认定前,该煤矿企业已经对张先生进行了一次性赔偿,因此张先生无需再进行工伤认定。该案承办法官秦际友,《工伤保险条例》的第66条规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单位应按照此规定进行处理,如双方出现争议,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人社局,对张某工伤认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也是合法的。经过法官解答,张先生解除了心头的疑惑,接受法院的判决。

  慧择提示:一般情况下,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可以算作是职业病,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张先生的状况,我们可以看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的职工,如果患上职业病,就不能算作是工伤,也不能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