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万能型人身保险评估利率上限提至年复利3.5%

更新时间:2017-08-27 18:16

  【摘要】为了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决定进行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据报道,改革之后,万能型人身保险的评估利率上限提至年复利3.5%。

  改革之后,万能型人身保险的评估利率上限提至年复利3.5%。个人万能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20%。

  2月1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附上了《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按照通知要求,新的万能险精算规定自2015年2月16日起实施,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新的《规定》开始实施之日起,原《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之《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废止(当时规定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不得超过年复利2.5%)。

  我国人身险费率改革迈出第二步
  此次万能险改革,是我国自2013年8月开始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以来,我国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迈开的第二个重大步伐。
  “保监会部门将前端产品定价权交还保险公司,产品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则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管住风险。”
  根据这一监管思路,在完成普通型、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将继续稳步推进第三步——放开分红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力争早日实现人身保险费率的全面市场化。
  根据此次通知要求,各公司已审批或备案的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应于2015年7月1日前完成业务衔接工作:与《规定》不符的应停止使用,或按照《规定》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对于有效保单,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万能单独账户管理、公布结算利率和提取准备金。
  2015年7月1日后,不符合本规定的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将不得销售。

  首款费改产品最低保证利率设定为3%
  伴随着中国保监会万能险费改政策的正式出台,几乎与此同步,太平人寿率先推出万能险“太平网赢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成为费改后国内保险市场首个万能险产品,于2月16日起在银保渠道发售。
  与万能险“新政”相呼应,该款产品较以往万能险相比,体现出三大改变。
  改革前,市场上的万能险产品,一般都配置了2.5%的保底收益,实际结算收益往往超过预期,目前年化收益率大多在4%~5%。“网赢一号”保证最低年利率3%(复利),确保资金安全的同时,更可拥有长期稳定的增值收益。
  二是产品费用低廉,改变了过去费用收取缺乏灵活度的局面。据了解,此次改革围绕风险保额、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费用的收取、持续奖金、现金价值与责任准备金等几大部分进行。与普通型人身险产品费率市场化改革不同的是,万能险所有改革的重点是围绕保额和收费等几方面进行。“网赢一号”免收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退保费用也相当低廉。退保要付的手续费按所占提取账户价值的比例计算,前3个保单年度分别为5%、4%,3%,自第4个保单年度起不再收取。
  为了契合保监会“回归保障”的监管导向,“网赢一号”提升了其作为万能险的风险保障责任。此次万能险精算新规定,将最低风险保额与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提高3倍,各险企的万能险产品结构也将随之调整。“网赢一号”完全满足这个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
  风险保额的增加,进一步提高了万能险的保障功能,从而使万能险与理财产品的差异性更加突出。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改革之后,万能型人身保险的评估利率上限提至年复利3.5%,这也是我国人身险费率改革迈出的第二步。与此同时,太平人寿率先推出万能险“太平网赢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2月16日发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