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9日,国家财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通知中对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称,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