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与征求意见稿不同,《规定》删除了“单位逾期不给职工办理公积金最高可罚5万元”的条款,改为“职工可直接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根据《国家行政处罚法》,地方的规定不能超越国家的,因此删除了“若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而逾期不办理的,可对单位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的条款,职工若碰到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时,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规定》还强化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能力,明确其为直属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管理中心可以对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缴存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管理中心检查,对拒绝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管理中心可以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